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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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管理 事物 教师 资格证 招聘 面试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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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 法律管理事物是非法律管理事物相关专业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它的内容涉及到法 律管理事物的各个领域, 在大学法律专业分为十多门课程, 因此这门课程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它只是“” ,学习这门课程只要求掌握法律管理事物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带有普 法性质。只要认真阅读教材和有关资料,是可以学好这门课程,通过考试的。那末,应 该怎样来看书学习呢?首先,要弄清课程结构,把握重点所在。法律管理事物分为两大 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部门法律管理事物(包括国内法 和国际法两个部分) 。就全书来说,重
2、点部分是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和民 法。就各个重点来说,在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中,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 相互关系等内容;在宪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 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犯罪问题;在 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 内容。当然,把握重点并不是其他部分可以置之不顾。其次,要反复阅读教材,掌握基 本概念。 法律管理事物这本自学教材,根据自学的特点,对法律管理事物的基本问题 进行了详
3、细而通俗的论述,以教材为根本进行的自学,就一定能够学好这门课程。在阅 读教材过程中, 要注意掌握基本概念。 理解并掌握基本概念是学好任何一门学科的基础。 一般来说,基本概念大多反映在教材的节、目标题中,阅读教材时,应弄清其含义。再 次,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案例。结合案例学习法律管理事物,能更好地掌握法律 管理事物基本知识。学习法律管理事物,主要是分析刑法案例和民法案例,如犯罪构成 案例、共同犯罪案例、正当防卫案例、自首案例、违反合同责任案例、遗产继承案例等。 第一讲第一讲 一、法的定义 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事物,我们可以给法下如下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由
4、特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障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下面我们具体结合其特征和本质加以说明。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较而 言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即模式、规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如语言规范、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等。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比较典型的、基本 的行为规则。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的特点。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它
5、规定了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 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对大量实际行为 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抽象,作为某些行为的基本模式或标准,而非指某一具体行为。行为 模式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法律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 、应 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法律要求人们有义务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 法律要求人们有义务不作出某一行为)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 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类:肯定式的和否定式的。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指国家对这种行为 承认其有效、合 法并加
6、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如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依法纳税、正当防卫等) 。否定 式的法律后果,指国家对这种行为否定其有效性、加以撤销或制裁(如违法订立的合同、 偷税漏税、各种犯罪行为等) 。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三类:授权性的即允许或授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法律 规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命令性的即要求人们应该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关于惩治 各种犯罪的规定)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 。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它在 同样的条件下可以
7、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这一特征表明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才是法律,而国家机关发出的非规范性文 件如委任令、逮捕令、判决书等则不是法律,而是执行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 志。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成文法。就现代国家 而言,它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重大议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法规。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 为法律,通常指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8、。如西欧封建社会中有不少国家制定的习惯法汇编, 其形式已成文,而其内容则来源于习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它是以国家名义 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 ,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的国家意 志性表明它与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的区别,后 者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三)法律是国家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上的权 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这里所讲的“人们”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代用语,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国家机 关以及其他社会
9、组织。这里所讲的权利和义务除包括法律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外,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行使和承担的职权和职责。 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实践反复证明,法律归根结底是国家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一特征表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的规章、规则等,也往往有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上述规范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国家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当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三类:授权性的即允许或授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法律 规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命令性
10、的即要求人们应该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关于惩治 各种犯罪的规定)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 。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它在 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这一特征表明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才是法律,而国家机关发出的非规范性文 件如委任令、逮捕令、判决书等则不是法律,而是执行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 (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
11、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 志。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成文法。就现代国家 而言,它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重大议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法规。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 为法律,通常指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如西欧封建社会中有不少国家制定的习惯法汇编, 其形式已成文,而其内容则来源于习惯。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它是以国家名义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体现的是“国家意 志, , ,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表明它与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 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的区别,后者不具有国家
12、意志的属性。 (三)法律是国家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上的权 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这里所讲的“人们”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代用语,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国家机 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这里所讲的权利和义务除包括法律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外,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行使和承担的职权和职责。 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实践反复证明,法律归根结底是国家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一特征表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
13、宗教规范、社会团体的规章、规则等,也往往有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上述规范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国家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当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而负有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相应的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一般来说,社会规范都有某种强制性,但各自强制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不尽相同。 如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规则、章程是由该组织的纪律来保证实施的,其强制的范围仅 限于该组织的成员;道德规范是由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护的, 违反道德一般要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法律不同
14、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违法 行为的制裁或强制履行法定义务。这种强制不是只适用于少数人或个别情况,而是在其 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违反,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 强制性所以必要,是因为在阶级对抗社会中,要对付来自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也要限制 统治阶级内部危害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同时保证一定社会内部社会成员的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强制性仍然是必须的,但强制的性质、 目的、范围与
15、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 通过上述对法律本质和特征的叙述,可见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管理事物的根本问题之一。古往今来,无 数法律管理事物家、思想家对于法律曾作过不少研究和探索,下过诸多定义和解释。但 是,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管理事物家、思想家,由于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都未能从 实质上回答什么是法律。科学地揭示法律的本质
16、,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律管理事物上的重 大贡献。在共产党宣言这部伟大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 质时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 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这一论述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的,但它对认识法律的 本质具有普遍意义。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 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这是因为: 在阶级社会中,一定阶级的利益与其阶级意志是密不可
17、分的,各阶级都有以本阶级 共同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阶级意志,而阶级意志又转而体现和维护该阶级的阶级利益。 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差异乃至对立,是阶级间利害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各阶级社会的 普遍规律。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由于阶级利益是对立的,由此而产生的阶级 意志根本上是对立的,从整体上讲他们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共同意志” 。占统治地位的阶 级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把本阶级的意志加于其统治的国度,成为“国家意志” ,而意志 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由统治阶级的国家机 关所制定的法律首先和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之所以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是因为它掌
18、握着国家政权,惟有它才 能依靠国家政权将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迫使全社会普 遍承认和遵守。被统治阶级由于不掌握国家政权,便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统治阶级不仅可能而且需要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只有如此,其意志才 能获得整个社会的普遍遵守的权威性质,其阶级利益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 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正如马 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
19、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又一个基本观点。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它所处历史时期内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诸 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最终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即是说, 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它是私有制经济产生的结果, 没有因生产力发展而导致的私有制经济基础的产生,就不会有法律的产生。从法律的本 质来看,它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 么性质的法律。从法律的内容上看,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 所决定,反映当时经济关系所提出的要求。从法律的特点来看,不同类型法律所表现的 不同特
20、征,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从法律的发展变化来看,经济基础 的根本变更必然要引起法律的根本变革,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也 决定着法律的相应变化。 总之,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离开其赖以在的经济基 础而随心所欲地创制法律。离开了经济基础,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既不可能产生, 也不可能实施。 法律不仅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消 灭旧的、不适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确认适合其需要的经济制度;惩治破坏统治 阶级现存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其经济基础;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促进生产 力发展,以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
21、。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是密切联系着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必然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 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巩固自己的统治。 这是理解法律本质的又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在这方面的主要功能表现在: 首先,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利 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自己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取缔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不 法”活动。除采取直接镇压的方法外,有时也采取让步的方法,在法律上规定某些所谓 保护人民的条款,借以欺骗和保护统治阶级。
22、 其次,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往往以法律形式确认 与同盟者的同盟关系,赋予同盟者以适当权利,同时解决与同盟者的矛盾,调整相互关 系,以巩固其统治基础。 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由不同阶层、集团及其成员构成的统治阶级 内部,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统治阶级总要通过法律解决其内部矛 盾,增强内部团结,以共同对付被统治阶级。 第二讲第二讲 一、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 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在
23、我国,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 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民政府。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效力也不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 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法律都渊源于它, 不得与它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特殊程序。 (二)法律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一种,并非指广义上理解的法律,而是专指由全国人
24、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刑 法、民法、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如商标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此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发布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但又高 f 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或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 例、办法、规则、规定、细则等名称。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命令、 指示等,凡具有规范者,称为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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