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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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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律 管理 事物 教师 资格证 招聘 面试 教材
    资源描述:

    1、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 法律管理事物是非法律管理事物相关专业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它的内容涉及到法 律管理事物的各个领域, 在大学法律专业分为十多门课程, 因此这门课程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它只是“” ,学习这门课程只要求掌握法律管理事物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带有普 法性质。只要认真阅读教材和有关资料,是可以学好这门课程,通过考试的。那末,应 该怎样来看书学习呢?首先,要弄清课程结构,把握重点所在。法律管理事物分为两大 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部门法律管理事物(包括国内法 和国际法两个部分) 。就全书来说,重

    2、点部分是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和民 法。就各个重点来说,在法律管理事物基础理论中,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 相互关系等内容;在宪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 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犯罪问题;在 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 内容。当然,把握重点并不是其他部分可以置之不顾。其次,要反复阅读教材,掌握基 本概念。 法律管理事物这本自学教材,根据自学的特点,对法律管理事物的基本问题 进行了详

    3、细而通俗的论述,以教材为根本进行的自学,就一定能够学好这门课程。在阅 读教材过程中, 要注意掌握基本概念。 理解并掌握基本概念是学好任何一门学科的基础。 一般来说,基本概念大多反映在教材的节、目标题中,阅读教材时,应弄清其含义。再 次,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案例。结合案例学习法律管理事物,能更好地掌握法律 管理事物基本知识。学习法律管理事物,主要是分析刑法案例和民法案例,如犯罪构成 案例、共同犯罪案例、正当防卫案例、自首案例、违反合同责任案例、遗产继承案例等。 第一讲第一讲 一、法的定义 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事物,我们可以给法下如下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由

    4、特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障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下面我们具体结合其特征和本质加以说明。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较而 言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即模式、规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如语言规范、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等。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比较典型的、基本 的行为规则。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的特点。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它

    5、规定了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 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对大量实际行为 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抽象,作为某些行为的基本模式或标准,而非指某一具体行为。行为 模式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法律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 、应 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法律要求人们有义务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按 法律要求人们有义务不作出某一行为)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 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类:肯定式的和否定式的。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指国家对这种行为 承认其有效、合 法并加

    6、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如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依法纳税、正当防卫等) 。否定 式的法律后果,指国家对这种行为否定其有效性、加以撤销或制裁(如违法订立的合同、 偷税漏税、各种犯罪行为等) 。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三类:授权性的即允许或授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法律 规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命令性的即要求人们应该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关于惩治 各种犯罪的规定)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 。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它在 同样的条件下可以

    7、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这一特征表明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才是法律,而国家机关发出的非规范性文 件如委任令、逮捕令、判决书等则不是法律,而是执行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 志。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成文法。就现代国家 而言,它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重大议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法规。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 为法律,通常指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8、。如西欧封建社会中有不少国家制定的习惯法汇编, 其形式已成文,而其内容则来源于习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它是以国家名义 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 ,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的国家意 志性表明它与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的区别,后 者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三)法律是国家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上的权 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这里所讲的“人们”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代用语,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国家机 关以及其他社会

    9、组织。这里所讲的权利和义务除包括法律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外,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行使和承担的职权和职责。 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实践反复证明,法律归根结底是国家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一特征表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的规章、规则等,也往往有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上述规范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国家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当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三类:授权性的即允许或授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法律 规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命令性

    10、的即要求人们应该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关于惩治 各种犯罪的规定)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 。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它在 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这一特征表明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才是法律,而国家机关发出的非规范性文 件如委任令、逮捕令、判决书等则不是法律,而是执行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 (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

    11、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 志。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成文法。就现代国家 而言,它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重大议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法规。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 为法律,通常指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如西欧封建社会中有不少国家制定的习惯法汇编, 其形式已成文,而其内容则来源于习惯。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它是以国家名义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体现的是“国家意 志, , ,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表明它与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 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的区别,后者不具有国家

    12、意志的属性。 (三)法律是国家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上的权 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这里所讲的“人们”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代用语,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国家机 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这里所讲的权利和义务除包括法律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外,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行使和承担的职权和职责。 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实践反复证明,法律归根结底是国家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一特征表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

    13、宗教规范、社会团体的规章、规则等,也往往有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上述规范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国家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当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而负有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相应的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一般来说,社会规范都有某种强制性,但各自强制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不尽相同。 如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规则、章程是由该组织的纪律来保证实施的,其强制的范围仅 限于该组织的成员;道德规范是由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护的, 违反道德一般要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法律不同

    14、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违法 行为的制裁或强制履行法定义务。这种强制不是只适用于少数人或个别情况,而是在其 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违反,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 强制性所以必要,是因为在阶级对抗社会中,要对付来自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也要限制 统治阶级内部危害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同时保证一定社会内部社会成员的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强制性仍然是必须的,但强制的性质、 目的、范围与

    15、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 通过上述对法律本质和特征的叙述,可见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管理事物的根本问题之一。古往今来,无 数法律管理事物家、思想家对于法律曾作过不少研究和探索,下过诸多定义和解释。但 是,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管理事物家、思想家,由于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都未能从 实质上回答什么是法律。科学地揭示法律的本质

    16、,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律管理事物上的重 大贡献。在共产党宣言这部伟大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 质时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 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这一论述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的,但它对认识法律的 本质具有普遍意义。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 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这是因为: 在阶级社会中,一定阶级的利益与其阶级意志是密不可

    17、分的,各阶级都有以本阶级 共同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阶级意志,而阶级意志又转而体现和维护该阶级的阶级利益。 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差异乃至对立,是阶级间利害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各阶级社会的 普遍规律。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由于阶级利益是对立的,由此而产生的阶级 意志根本上是对立的,从整体上讲他们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共同意志” 。占统治地位的阶 级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把本阶级的意志加于其统治的国度,成为“国家意志” ,而意志 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由统治阶级的国家机 关所制定的法律首先和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之所以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是因为它掌

    18、握着国家政权,惟有它才 能依靠国家政权将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迫使全社会普 遍承认和遵守。被统治阶级由于不掌握国家政权,便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统治阶级不仅可能而且需要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只有如此,其意志才 能获得整个社会的普遍遵守的权威性质,其阶级利益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 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正如马 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

    19、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又一个基本观点。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它所处历史时期内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诸 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最终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即是说, 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它是私有制经济产生的结果, 没有因生产力发展而导致的私有制经济基础的产生,就不会有法律的产生。从法律的本 质来看,它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 么性质的法律。从法律的内容上看,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 所决定,反映当时经济关系所提出的要求。从法律的特点来看,不同类型法律所表现的 不同特

    20、征,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从法律的发展变化来看,经济基础 的根本变更必然要引起法律的根本变革,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也 决定着法律的相应变化。 总之,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离开其赖以在的经济基 础而随心所欲地创制法律。离开了经济基础,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既不可能产生, 也不可能实施。 法律不仅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消 灭旧的、不适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确认适合其需要的经济制度;惩治破坏统治 阶级现存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其经济基础;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促进生产 力发展,以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

    21、。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是密切联系着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必然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 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巩固自己的统治。 这是理解法律本质的又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在这方面的主要功能表现在: 首先,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利 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自己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取缔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不 法”活动。除采取直接镇压的方法外,有时也采取让步的方法,在法律上规定某些所谓 保护人民的条款,借以欺骗和保护统治阶级。

    22、 其次,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往往以法律形式确认 与同盟者的同盟关系,赋予同盟者以适当权利,同时解决与同盟者的矛盾,调整相互关 系,以巩固其统治基础。 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由不同阶层、集团及其成员构成的统治阶级 内部,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统治阶级总要通过法律解决其内部矛 盾,增强内部团结,以共同对付被统治阶级。 第二讲第二讲 一、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 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在

    23、我国,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 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民政府。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效力也不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 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法律都渊源于它, 不得与它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特殊程序。 (二)法律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一种,并非指广义上理解的法律,而是专指由全国人

    24、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刑 法、民法、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如商标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此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发布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但又高 f 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或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 例、办法、规则、规定、细则等名称。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命令、 指示等,凡具有规范者,称为行政规章

    25、。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 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又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有规定、办法、规则、 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此外,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其有规范性的决议、 命令、决定,也属我国法律渊源之列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26、自治机关管辖的区域内,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效力。 (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 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其制定主体是国家,我国作为与他国签订条约的一方,负有遵 守条约的义务。虽然这种条约不属国内法范畴,但同国内法一样有拘束力,故可视为我 国法律的一种渊源。 二、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 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 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7、,同类规范 性法律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由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 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既然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那么如何划分法律部门就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 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管理事物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经验,划分法律部门一 般应该遵循以下两个标准: 首先,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 会关系又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指望一类或一部法律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都调节 好是不可能的。 于是, 按照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确定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便成为必然。 例如,现实社会中包

    28、含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而调整这些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法 律便各自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 其次,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另一个标准。这就是说,在划分法律部门时, 除了以调整对象,即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主要标准外,还以调整方法,即法律在调整 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或方式作为补充标准。例如,刑法是以刑罚作为手 段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从而形成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是由法 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机制等因素决定的,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划定者的主 观臆断或个人意志。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内容和谐、形式统一

    29、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这些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除宪 法这一规范性文件外,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籍法等都是宪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33 活动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管理 活动既广泛又与人们口常生活紧密相关。因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很重要的 也是亟需健全的。行政法部门是由大量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大量体现在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中。 3、民法 民法

    30、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所包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民法通 则和若干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如继承法、收养法等 婚姻法调核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自 1949 年建国以来,在我国法律管理事物界,婚姻法长期被认为是民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法。近年来,随着民法通则的通过,婚姻法已被认为是与合同法和继承法等一样的 民事单行法律,即作为民法中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法 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经济建设和

    31、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 法制健全的标志。经济法律部门是由大址单行的经济法律和法规构成的,它包恬有关国 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工业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吸引外资的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邮电、海关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5、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急称。主要包括有关劳动人员的招收、录 用、辞退和劳动合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 的法律。此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的改革,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劳动法规 6、环境法 环境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以及保护环境、防

    32、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包括有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两个部分。 7、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历史最为悠久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 最受注意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 19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修改公布、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诉讼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构成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有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9、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防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

    33、官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 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 关系,它由一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通过国家所创制的法律为中介而形成。任何法律关 系,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确认和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而法律又是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另外,法律关系作 为一种思想关系,还在于它的形成要求该法律关系

    34、的参加者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们依照(或违反)法律进行活动,形成 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国家的保障,不能任意违反和破坏。 第三,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 会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具有法律关系的特征。如友谊、爱情关系就不 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

    35、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人。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 (1)公民。 (2)法人。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 (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我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 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一法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所谓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一

    36、法行使权利和 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 具有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1)物,指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2)行为,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

    37、务,从主体 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益和公 民依法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权利和义务,即国家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和应履行的职责。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在某些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发生,不能分离。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同时又 是义务的承担者;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某一主体享有权利,与其相对的主体则负有义务, 而享有权利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 也可以是多个, 负有义务的主体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既是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

    38、。如劳 动、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 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 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件,二是行为。 事件是指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 象,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们有意 识的某种实际行动。按其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行为按其性质又

    39、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包括作出法律禁止的 行为,或不作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因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合法行为应当受保 护,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制裁。 还有一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有的称为中性行为,它不受法律调整,但有 的可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法律虽不禁止,但却是道德所不提倡、甚至作出否定性评价 的行为。 第三讲第三讲 一、法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加强法律的制定。 法律的制定同目前法律管理事物上经常使用的“立法”一词的广义解释相同。

    40、也就是说, 泛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文件,包括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此项内容) , 也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是修改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文件。三是将过时 的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法律文件加以废止,使其失去效力。通常将三者简称为法律的立、 改、废。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其实质而言,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通过民 主产生的国家机关创制、修改和

    41、废除法律,使自已的意志体现为管理国家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达到有效管理国家的目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体现了人民在国家的主 人翁地位。 (二)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也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在我国,人民赋予某些特定的国家机 关以制定法律的专有权力,这些机关必须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工作。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是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列入日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 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哪些机关或人员享有法律提案权,是由法

    42、律明文规定 的。 2、法律草案的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3、法律草案的通过 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 草案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它是立法程序 的最后步骤。 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期日,到 达该期日时生效;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是未经公布的法律是没有 效力的。 二、法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抬

    43、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 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也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律适用,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和具体事 项的活动。狭义上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 案件的专门活动,通常称“司法” 。司法活动与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 不同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国家机关或公民无权进行。(2)它必须根据 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3)它适用于违法或犯罪的情况。 (4)它一般表现为对违法或犯 罪的法律制裁或强制决定。 (5)它有表明法律适用结

    44、果的法律文件,如判决、裁定、调 解书等 (二)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这是根据我国多年来司 法工作的实践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也是衡量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 “正确” ,是指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 “合法”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法律规定处理案件,严格依法办事,包括 既符合实体法,又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及时” ,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每一环 节上,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正确、合法、及时是统一的整体,三者紧密联

    45、系,缺一不可,片面强调某方面而忽视 其他方面,都不符合法律适用的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墓本原则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不仅应遵循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做到和维 护司法公正,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适 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1)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 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2)法律对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 (3)凡违反法律者,都依法加以 追究,给予应有的制裁。

    46、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驾干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原 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同特权人物和特权行为作斗争。由于我国历史上的长 期封建统治,专制主义、特权思想影响很探某些人特别是某些干部自恃特殊,以权谋 私,以权乱法,违法乱纪,造成极坏影响。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敢于同那些违法犯罪的特 权人物作斗争,不管是谁,不管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制裁, 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要求:司

    47、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此权;司法 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必须依法行使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同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 督,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不矛盾的。 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经验,也是 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根 据,而不能凭卞观臆断作为依据,这是

    48、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在司 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以法律为准绳” ,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尺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一个统一的原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以事实为根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障。 4、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 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纠正错误,必须有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三、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守法的对立面。守法是维护正当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家法律要求和鼓 励的行为,而违法则是破坏正当权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和反对的。 (一)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 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也可以说,违法就是不履行法定 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 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 在内。 违法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能凭主观随意性去判断,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各种 违法要件的总和即违法构成来确定。违法构成的要件在我国包括: 1 违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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