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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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防治 宣传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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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242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2、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
3、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职业病防治原理(
4、续) 一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2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1318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5561条
5、)条)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6276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7779条)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统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动
6、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7、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 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 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
8、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 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 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9、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监督的特征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 其其 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 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 具体实施国家监具体实施国家监 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
10、予的职权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 实施监督。实施监督。 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 依法实施依法实施 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 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 其效力范其效力范 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 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 它以最高国家它以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所有
11、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 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 实施。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
12、防治的 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 我健康保护意识。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奖励。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
1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
14、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建设项目业主 前期预防(续)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施工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的项目 三同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政府监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15、、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 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动者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
16、 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动者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 射
17、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 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 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 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与
18、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 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 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
19、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 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 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民事责任
20、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 或者予以批准;或者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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