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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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 XX 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促进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 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 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 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教育行政 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
2、规划和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建 筑工务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 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新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 食品安 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 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校
3、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工作, 落实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 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 督管理工作, 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 的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区下设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 日常巡查、综合执法和协调工作。 市、 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 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 校外托管机构,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满足社区需求。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 消
4、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及有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校外 托管服务,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营业范围内容。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立者)设立校外 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 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 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 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食品 安全、消防等监管部门。 第九条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 托管机构,
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 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 80 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 4 平方米以上。校外 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 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市场
6、监管部门、 住房建设部门、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 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消防条 件指引和安全技术防范指引。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 托管学生在 25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 20 名 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 1 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 有精神性疾病、 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 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
7、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 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 ; (二)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 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 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 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三)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 学校并积极查找;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 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 校取得联系。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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