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件第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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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第七章 金融法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一、金融一、金融法法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及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v 二、金融二、金融法法的特点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综上所述,第一节第一节
2、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三、金融三、金融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5.国际条约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四、金融四、金融法的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二)维护金融业稳健(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四)与国际惯例接轨 (五)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3、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兼具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双重属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
4、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
5、总理任免。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国务院主管财经的综合职能部委组成。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五)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1)发行原则 集中统一原则 经济发行原则 计划发行原则 (2)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人民币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发行基金的挑拨
6、。普通商业银行业务接收调拨基金。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库进行日常现金收付。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人民币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政策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授权
7、性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2)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5)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禁止性业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8、;(3)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二、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1)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合作制商业银行 3.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目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主要是指中外合资银行。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
9、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
10、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股份制商业银行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有限责任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三)商业银行的业
11、务及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筹借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其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凭借其业务条件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存款业务基本准则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
12、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4.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1)指导思想 (2)严格审贷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贷款担保规则 (4)书面合同规则 (5)利率规则 (6)资产负债比例规则 (7)关系人贷款规则 (8)自主贷款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5.禁止经营的业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二节第二节
13、 银行法银行法(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1)含义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接管的条件和机关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3)接管的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4)接管的期限 接管的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
14、,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5)接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的营运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有:因解散而终止;因撤销而终止;因宣告破产而终止。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其他债务。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三、政策性银行法三、政策性银行
15、法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2.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3)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
16、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5)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
17、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经营方式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经营目的不同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v 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分类 (1)
18、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2)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根据保险的性质,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二)保险法概念及颁布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2、2009、2014年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2013年和2015年颁布了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
19、保险法 (三)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适用于商业保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受保险法制约。保险法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应由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来调整。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法也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由国家提供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海商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近因原则 5.保险补偿原则 6.保险代位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保
20、险法保险法v 二、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依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依保险合同实施形式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3.依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4.依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第三
21、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所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
22、身体。(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 (4)自杀条款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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