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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格式范文网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论文格式范文网,本文共1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教育论文网 这是一个浮躁的国界,少了圣贤,都希望能够培养一些真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并能起到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作用。那些重复学习、非法携带他人物品的人将受到严惩。学术上的不诚实,盲目重复,最终会有一天的灭绝。 论文查重的意义 从古到今,学术界论文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重复越来越多,可是却没有发现论文的原创性很重要。原来学习前人的经验就像站在巨人的肩上面来借鉴成果,可是巨人的肩只属于巨人。可以借鉴引用,但是不等于可以重复,论文查重是对学术的尊重是不允许重复,所以,论文查重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查重的要求 在学术论
2、文的创作上,理智性的调查研究却很少理论性的文字却很多,论文的形式重复已经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了,缺乏很多深化的解析和讨论,学术论文重记录却没有重分析,重报告可是却不重研究,十有八就都相似,论文查重可以很好的检测出重复率高的学术论文。 现在的文件都是真理,重复别人的说话,他们的研究论文之间没有重复太大,没有一点新意,HowNet阅卷是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重新检查不重复,千篇 一律的现象。有时,重复别人的学问可能会粗心大意,以致别人误解了它。测试自己的学科是找出你的问题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什么需要论文查重的重要性,希望对需要帮助的人,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以上的内容,应该会有一定的了解,为什么要
3、论文查重,希望作者在写论文时候,能尽量的避免和网站上有重复的信息。 篇2: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网 一、学年论文基本要求 1、每位学生论文选题应有所区别,不得几位学生选同一题目; 2、论文写作应注意主题明确、结构合理、语音流畅; 3、论文内容较为新颖,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需要引用时,应注明引文出处; 4、论文排版整齐,插图清晰准确,全文篇幅恰当,字数在5 0008 000之间。 5、学年论文定稿及交稿时间为7月6日。 二、打印格式 1. 毕业论文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 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
4、居中;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3. 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4. 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 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一级标题用四号字体;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它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 6. 论文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 7. 打印纸张规格
5、:A4 210297毫米。 8. 在文件选项下的页面设置选项中,“字符数/行数”选使用默认字符数; 页边距设为 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8厘米; 装订线:0.8厘米;装订线位置:左侧;页眉:1.8厘米;页脚1.8厘米。 9. 在格式选项下的段落设置选项中,“缩进”选0厘米,“间距”选0磅,“行距”选1.5倍,“特殊格式”选(无),“调整右缩进”选项为空,“根据页面设置确定行高格线”选项为空。 10. 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11. 使用软件:Microsoft Word 以上版本。(请参见附件样张) 三、学年论
6、文装订顺序 1、学年论文封面(标准格式见管理学院网站) 2、指导教师评语(标准格式见管理学院网站) 3、目录 4、正文 5、参考文献 学 年 论 文 题 目 姓 名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日 期 年 月 日 学年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意见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学年 论 文 评语 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标题三号 粗宋体居中 国有企业“错位”与非国有化问题 94市场营销 卢家茂 指导教师 蒋良揆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阐述了当今国企改革的最佳途径,。 空一行 关键词: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Abst
7、ract: This paper relocates enterprise of countrys function Keywords: 四号粗宋体 1 一级标题 小四号粗宋体,无缩进11 二级标题 1.1.1三级标题 国有企业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表1 95年 统计表 95年 98年 项 目 图1 增长趋势图 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既受产业性质所约束,又受国有企业的目标及制度优势所指导, 空二行 空一行 参考文献 1 李桂陵 国有企业的规模及其演变轨迹 中国经济出版社, 2 王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经济出版社, 篇3:语文教学论文-论文网 语文教学论文-论文网 浅论转注中的会意形声造
8、字法 -08-02 语文教学中培养“人文精神”的新思考 2016-07-03 浅谈如何提高学生写作水平2016-07-03 浅析荀子解蔽 2016-06-27 浅析语文教学中人文精神的培养 2016-06-23 浅析汉语方言的保护 2016-06-19 书法与语文教学的连通关系探讨 2016-06-19 浅析山海经中的“尸”与“巫” 2016-06-14 稍微和略微 2016-06-13 传统的也是经典的浅谈传统语文教学中意会性的现实意义 2016-04-13 探索“句调”的教学技巧 2016-04-13 诗经异文古今字研究 2016-03-27 简论训诂学在文言文学习中的作用 2016-03
9、-19 词典能否收录数字词探析 2016-03-19 创新视野下语文教学评价新思路的探讨 2016-03-19 小篆字形记号及记号字分析 2016-03-14 论“给我”和“把我” 2016-03-04 无中生有锦上添花浅谈阅读教学中文本空白的运用 2016-02-23 现代汉语转类现象及其修辞效果 2016-02-14 “闻”与“嗅(臭、M)”的历时替换研究 2016-01-08 被字句中“被”的句法功能 2016-01-08 山穷水尽疑无路,曲径通幽天地宽对阅读教学指导感悟现状的思考 -12-27 山东临沭方言的声、韵、调调查简况 2015-12-27 谈有效的语文教学 2015-11-2
10、4 两周铜器铭文的语言特色 2015-11-18 篇4:论法院内部监督/毕东升法律论文网 论法院内部监督/毕东升法律论文网 论法院内部监督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
11、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
12、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
13、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
14、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
15、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
16、(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
17、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如美国法院有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巡回司法委员会;德国法院有院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的监督(见德国法院组织法、德国法官法);台湾有司法院和法院院长的监督(见台湾法院组织法)等。而且这种监督并非只是被动进行,也有主动进行的。针对裁判存在的错误,由行政监督提起
18、审判监督的做法在国外、特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
19、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
20、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
21、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
22、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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