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影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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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央企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 管理办法 对于 国资私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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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影响主讲人:XXXX 日期:XXXX引引 言言 2023 2023年,为规范中央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年,为规范中央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央企基金管理办央企基金管理办法法”),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和参与的股权类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和参与的股权类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国资监管层已切实加强对设立、运作、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国资监管层已切实加强对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合规监管要求。此外,以中央企业为
2、代表的国有企业的合规监管要求。此外,20242024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的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面临着新的合规挑战。和国资私募基金面临着新的合规挑战。第一部分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司治理私募基金公司治
3、理中的核心层级中的核心层级(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职(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流程流程一、一、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 新公司法突出党组织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性,要求公司内部以党组织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政治性判断和合规性进行决策,经党组织研究决策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予以落实。此外,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的具体影响主要如下:(一)增设国家出资公
4、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适用主体新公司法第168条和169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的适用主体是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家出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适用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专章。新公司法亮点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030201(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公司仅指国家出资的一级国有公司,因此,非一级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国资私募基金,原则上均不适用国家出资公司专章的规
5、定。非一级国企不适用对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国资私募基金,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新公司法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进而明确是否应当适用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判断是否适用新公司法(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出资制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类的公司型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均须遵守新公司法项下的出资制度。注册资本实缴股东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度,要求股东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追溯适用于公司。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内进行调整。(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实缴出资规划国资私募基金管
6、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应依法在过渡期内做好进一步实缴出资或进行减资的规划,落实新公司法的限期实缴制度。股东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新增、优化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制度、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制度。补充责任风险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制度的规定,国资股东出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如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国资股东需对受让人的未按期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资金监管风险以上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其他股东出资的垫资,导致国资股东监督问责的风险。调查资质信誉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审慎调查交易方资格资质和信誉,设置增信
7、措施,尽量降低风险。(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股东失权通知: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含宽限期)缴纳出资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违反出资义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且该部分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国有企业参股: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以避免资金占用和利益输送。交易文件约定:国资股东在交易文件中应提前设计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股东出资的时间节点、宽限期、失权情形及后果等细节条款。避免困境:通过明确约定,国资私募
8、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可以避免因股东陷入出资与失权两者难以抉择的困境。0102030405(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提前缴纳出资。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非破产情形下公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股东需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避免出现因基金发生大额债务导致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严重影响资金安排的情形。股东出资义务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设立基金时,应合理安排实缴出资期限,并加强对国资股东对基金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管权。基金经营决策01020403债务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设立基金时
9、,合理安排实缴出资期限,并加强对国资股东对基金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管权,避免出现因基金发生大额债务导致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严重影响资金安排的情形。(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司治私募基金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层级理中的核心层级董事会职权扩大新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内容中,强化了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核心层级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核心层级,有利于形成高效的公司运作机制。董事会职能转变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权利由股东会变更为董事会,符合私募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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