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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公司法》《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影响.pptx

  • 上传人(卖家):我是小法师
  • 文档编号:7798155
  • 上传时间:2024-08-20
  • 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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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司法 央企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 管理办法 对于 国资私募 影响
    资源描述:

    1、新公司法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影响主讲人:XXXX 日期:XXXX引引 言言 2023 2023年,为规范中央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年,为规范中央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央企基金管理办央企基金管理办法法”),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和参与的股权类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和参与的股权类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国资监管层已切实加强对设立、运作、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国资监管层已切实加强对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合规监管要求。此外,以中央企业为

    2、代表的国有企业的合规监管要求。此外,20242024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的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面临着新的合规挑战。和国资私募基金面临着新的合规挑战。第一部分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司治理私募基金公司治

    3、理中的核心层级中的核心层级(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职(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流程流程一、一、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 新公司法突出党组织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性,要求公司内部以党组织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政治性判断和合规性进行决策,经党组织研究决策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予以落实。此外,新公司法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的具体影响主要如下:(一)增设国家出资公

    4、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适用主体新公司法第168条和169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的适用主体是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家出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适用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专章。新公司法亮点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030201(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一)增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公司仅指国家出资的一级国有公司,因此,非一级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国资私募基金,原则上均不适用国家出资公司专章的规

    5、定。非一级国企不适用对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国资私募基金,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新公司法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进而明确是否应当适用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判断是否适用新公司法(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出资制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类的公司型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均须遵守新公司法项下的出资制度。注册资本实缴股东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度,要求股东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追溯适用于公司。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内进行调整。(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实缴出资规划国资私募基金管

    6、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应依法在过渡期内做好进一步实缴出资或进行减资的规划,落实新公司法的限期实缴制度。股东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新增、优化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制度、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制度。补充责任风险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制度的规定,国资股东出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如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国资股东需对受让人的未按期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二)出资制度变化的影响资金监管风险以上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其他股东出资的垫资,导致国资股东监督问责的风险。调查资质信誉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审慎调查交易方资格资质和信誉,设置增信

    7、措施,尽量降低风险。(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三)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股东失权通知: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含宽限期)缴纳出资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违反出资义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且该部分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国有企业参股: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以避免资金占用和利益输送。交易文件约定:国资股东在交易文件中应提前设计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股东出资的时间节点、宽限期、失权情形及后果等细节条款。避免困境:通过明确约定,国资私募

    8、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可以避免因股东陷入出资与失权两者难以抉择的困境。0102030405(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提前缴纳出资。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非破产情形下公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股东需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避免出现因基金发生大额债务导致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严重影响资金安排的情形。股东出资义务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设立基金时,应合理安排实缴出资期限,并加强对国资股东对基金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管权。基金经营决策01020403债务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设立基金时

    9、,合理安排实缴出资期限,并加强对国资股东对基金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管权,避免出现因基金发生大额债务导致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严重影响资金安排的情形。(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四)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司治私募基金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层级理中的核心层级董事会职权扩大新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内容中,强化了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核心层级董事会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核心层级,有利于形成高效的公司运作机制。董事会职能转变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权利由股东会变更为董事会,符合私募基金行业

    10、效率优先的特点。审计委员会设立将国有独资公司原监事会的职能转移至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有利于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新公司法第177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新公司法实施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已经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 因此,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新公司法及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的双重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要求,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将相关规定落实到公司具体制度中,并

    11、严格落实执行。(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六)双重内控、风控制度要求(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运营过程中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国有企业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这导致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在投资公司中委派董监高的现象较为普遍。董监高责任加强新公司法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03020

    12、1(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七)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董监高的规范履职明确职责范围因此,我们建议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在对外投资时要明确约定其委派董监高的职责范围,且推动被投公司为董监高投保责任险。董监高风险增加新公司法加强了董监高的责任,导致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委派的董监高的个人风险也有所增加。(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流程(八)简化国资私募基金的退出流程优化股权转让程序:新公司法优化了股权转让程序,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将股东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简化退出流程:新公司法明确股权转让通知及优

    13、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即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从而简化了国资私募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流程。利润分配与减资:新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公司分配利润或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退出路径:对于国资私募基金而言,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利润分配和或减资方式也是一项有效的退出路径。第二部分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央企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一)基金的发起设立(一)基金的发起设立(二)资金募集(二)资金募集(三)基金的投资与退出(三)基金的投资与退出(四)基金的管理(四)基金的管理(五)基金的激励约束政策、考(五)基金的激励约束政策、考核监督与评价核监督与评

    14、价(六)创投基金特别安排(六)创投基金特别安排 央企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即中央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中央企业管理基金和中央企业参与基金。地方国有企业型私募基金并不适用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私募基金的具体影响主要如下:二、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央企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二、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央企私募基金的相关影响(一一)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发起设立要求央企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基金业务类型在发起与设立时的要求,中央企业设立基金需严格管控。中央企业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需

    15、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党建与增值服务引入其他股东时,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需把认同党的领导、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求拟引入的股东具有产业或行业较大影响力、较多基金出资份额、较强专业管理能力,能够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二)资金募集(二)资金募集募集资金要求央企基金管理办法从中央企业基金对外募集资金和中央企业自身作为出资人的出资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投资人要求对于中央企业基金对外募集资金时,要选择与企业战略契合度高、对产业发展有深刻理解或重大贡献、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投资人开展资金募集。出资要求中央企业自身作为出资人时,应当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对新设的

    16、产业基金要求控制向关联方、其他中央企业募集资金规模,同时对投资比例也有明确限制。(三)基金的投资与退出(三)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投资标的限制央企基金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借贷、担保业务,不得投向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投资决策机制基金退出安排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央企应当严格规范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到集团和利用关联基金交易退出的决策程序,对于符合集团战略的优质项目,合理使用优先购买权。(四)基金的管理(四)基金的管理中央企业是基金业务管理主体,应将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

    17、以及基金重大投资决策等纳入集团“三重一大”范围。央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明确基金业务的集团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并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等工作。根据我们的经验,对基金募集、设立、投资、管理等全流程事项进行穿行测试,对投资失败或投资效果不及预期的项目展开合理性、必要性、事后补正方法等一系列的分析评价。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业务基金。事后评价事项将包括全部基金业务的内控体系有效性。(五)基金的激励约束政策、考核监督与评价(五)基金的激励约束政策、考核监督与评价央企基金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作出规

    18、定,包括绩效薪酬、超额收益递延、员工持股以及跟投等事项。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团队超额收益分配应当建立超额收益递延制度,探索回拨机制,不得提前向员工支付未完全退出项目的超额收益。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基金特点和资金项目来源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体系。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央企基金管理办法从内部考核与外部监管层面对央企基金业务规定了考核评价与监督相关事项,强调区分不同项目投资不及预期情形的特殊评价原则。(六)创投基金特

    19、别安排(六)创投基金特别安排央企基金管理办法针对创投基金有许多特殊安排,如计算中央企业发生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上限时,不计入创投基金。可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在创业投资基金中的认缴出资上限,以及要求积极投资具备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中早期企业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目标一致。结结 语语法规影响新公司法和央企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国资私募基金产生了多维度的影响。调整策略面对法律变化,国资私募基金行业需紧跟步伐,积极调整策略,加强风险管理,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谢 谢主讲人:XXXX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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