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重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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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2024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重点解读暂行规定重点解读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商业标识商业标识混淆混淆虚假宣传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狭义网络狭义网络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一二三四 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42024年年5 5月月1111日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
2、争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暂行暂行规规定),该规定将于定),该规定将于20242024年年9 9月月1 1日生效日生效。一一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正当法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
3、使用他人有一定(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
4、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标识;(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5、;(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标识;(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识;(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品;(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六
6、)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行为;(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下称“反法”)禁止经营者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具体包括商品标识、主体标识、网络标识三类
7、。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扩大了禁止混淆的范围:1.不仅禁止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网络标识,而且禁止混淆与之“近似”的标识。反法对主体标识、网络标识的保护(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仅在于保护标识本身;而对于商品标识的保护(第六条第一项),不仅包括标识本身,还包括与之近似的标识。一、一、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从法条表述上看,保护力度有别。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反法解释)第十一条已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
8、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吸收了反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和精神。至于对“相同”“近似”之判断,反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有一定影响的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则和方法。”这对于理解与适用反法与暂行规定具有重要参照价值。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2.禁止商品标识、主体标识与网络标识之间的“交叉混淆”。商品标识、主体标识、网络标识这
9、三类商业标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泾渭分明,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形。例如在网络经营活动中,有的经营者为了制造混淆,将他人的商品标识、主体标识作为自己的网络标识使用。此种交叉混淆亦为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3.将所禁止混淆的“网页”,细化规定为“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4.所禁止混淆的网络标识类型,在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之外,暂行规定第一款第四款新增了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第二款又新增了搜索关键词。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5.禁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业标识权的商品。反法解释第十条将反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即商业标识的使用),解释
10、为“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显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之界定。将商业标识用于商品上的情形,多发生在商品生产与销售环节。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有鉴于此,反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经营者销售销售带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
11、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类似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而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将所禁止的行为,又追溯至生产环节,旨在从源头治理。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6.禁止帮助混淆。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这表明,帮助混淆亦为法所禁止。考虑到商业标志与商标的相似性,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思路和方法,理解“帮助混淆”可参照中华人民
12、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商业标识混淆商业标识混淆 二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不正当法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
13、者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八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来源、曾获荣誉、曾获荣誉、资格资质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注;(二)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
14、商业营销活动;(二)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第九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交易信息、经营数据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15、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五)以返现
16、、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
17、方式进行营销;(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反法第八条第一款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下简称“虚假宣传”)构成要件之表述,主要集中于虚假宣传的内容上,即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六类信息。而暂行规定则是采取“内容+形式”的表述
18、方式。虚假宣传虚假宣传 首先,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了“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来源”“资格资质”等禁止虚假宣传的内容,并列举了虚假宣传的行为类型,须注意与广告的区别。实际上,使用相同的传播媒介,可能会收到不同的传播效果。以电商网站为例,商品详情页面具有大众传播效果,一般应认定为广告;而“一对一”的客服私信,并不具备这种效果。客服人员在与消费者的私聊中对商品的推介,一般应认定为非广告类的营销宣传。虚假宣传虚假宣传 其次,第九条第一款将反法上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扩增为“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内容,而后亦详列实践中常见的与之相关的9种行为类型,从外延
19、上丰富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涵。其中部分行为类型,如虚构教育培训效果,与违法广告具有一定相似性。虚假宣传虚假宣传 三三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
20、)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
21、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1.暂行规定第
22、十条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文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平台工作人员的规制。2.暂行规定第十条的亮点在于对商业贿赂中“财物”的界定,这对于反法第七条中“财物”的理解具有参照意义。(一)商业贿赂(一)商业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反不正当法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品声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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