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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6章.pptx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7669603
  • 上传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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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 工程 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质量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从广

    2、义上来说,是指质量综合了符合性和适用性,既反映了符合性的要求,也反映了满足顾客的要求。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

    3、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

    4、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如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其既可以由建设单位内部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工程监理制,我国也在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标准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一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第六章 建

    5、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1)国家标准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2)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

    6、对工程建设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的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推荐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宜”“不宜”“可”等的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

    7、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根据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1)设计标准。(2)施工及验收标准。(3)建设定额。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根据标准的属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1)技术标准。(2)管理标准。(3)工作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二)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工程建设标准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

    8、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

    9、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

    10、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

    11、括:(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设单位还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对于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2、,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3、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六章 建设

    14、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

    15、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

    16、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

    17、录。(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18、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建

    19、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2)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20、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1、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

    22、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2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如下:(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验收的规定三、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2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2015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5、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8个方面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6、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设工程竣工

    27、环保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建设工程节能验收建设工程节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

    28、量管理法律制度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等。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规范的规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节能工

    29、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节能工程验收结论。验

    30、收资料归档。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的事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的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及时解决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

    3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产生纠纷,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方式。(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承包方异议的处理。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竣

    32、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000万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5)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6)未按规定时

    33、限办理事项的处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7)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确定。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

    34、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3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36、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要求。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38、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

    39、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3)实行执业工程师注册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

    40、督管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一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

    41、程均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项目批文及复印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提交的资料: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副本及复印件;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复印件;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的原件);经批

    42、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参建的建设监理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建设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该项目监理组织;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监理大纲。(4)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地基处理等专业施工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应保证准确无误。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43、其主要监督内容如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抽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1)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2)有关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检查其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3)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检查应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设计文件、图纸及

    44、变更设计洽商(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5)对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中有关国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签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各类技术交底(检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质量)。(7)有关本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检查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8)本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9)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10

    45、)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控制的资料(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行为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监理业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1)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12)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13)其他资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进入施工现场抽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现场各种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

    46、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抽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2)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4)抽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5)抽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的内容有:(

    47、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建设工程保修一、建设工程保修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质量保

    48、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只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则无论是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六章 建

    49、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保修程序保修程序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日期到达现场,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保修的经济责任保修的经济责任(1)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

    50、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5.危险房屋的保修责任危险房屋的保修责任(1)新建、扩建、改造后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安全隐患如为设计造成的,将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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