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6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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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质量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从广
2、义上来说,是指质量综合了符合性和适用性,既反映了符合性的要求,也反映了满足顾客的要求。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
3、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
4、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如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其既可以由建设单位内部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工程监理制,我国也在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标准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一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第六章 建
5、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1)国家标准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2)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
6、对工程建设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的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推荐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宜”“不宜”“可”等的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
7、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根据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1)设计标准。(2)施工及验收标准。(3)建设定额。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根据标准的属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1)技术标准。(2)管理标准。(3)工作标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二)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工程建设标准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
8、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
9、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
10、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
11、括:(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设单位还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对于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2、,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3、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六章 建设
14、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
15、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
16、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
17、录。(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18、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建
19、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2)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20、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1、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
22、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2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如下:(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三、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验收的规定三、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2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2015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5、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8个方面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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