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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8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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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 工程 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八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建设工程监理概述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程师资格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与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与履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建设工程监理概述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

    2、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一般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也要引导实行这两种制度。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原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并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就监理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

    3、个建设监理的法规性文件,它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建设监理各方面的行为。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作出了规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000年12月7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总结了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10多年来的经验,对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各阶段的监理工作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和发展,对规范监理工作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建设监理法规,从其调整对象和主要作

    4、用来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监理工作为对象,明确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准则,主要规定监理的性质、目的、对象、范围、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以及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资质条件、有关处罚原则等,这一类法规叫作建设监理管理法规;二是以建设工程为对象,明确监理工作的依据,具体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有关建设行为的管理法令以及有关方面确认的工程合同等,这一类法规称为建设监理依据性的法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有着明显区别和差异的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领域中具有以下性质。1.服务性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的技

    5、术服务活动。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科学性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准则。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监理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

    6、公正性公正性监理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监理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文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证明和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4.独立性独立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其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筑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对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建设)工程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属于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建

    7、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

    8、公用事业项目。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0000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具体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国家规定必须

    9、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一般来说,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10、规六、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六、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1.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我国建设领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设工程领域也毫不例外要适应这种转变。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和竞争性,要求用法律的手段、合同的手段、经济的手段、市场的手段,打破行政命令下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需要革的需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经营化为主

    11、转换,工程任务的分配已由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以市场为主转换,工程项目的承建主体正由以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以智力型、密集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我国要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吸引外资或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贷款,那么建设工程领域的诸多制度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和向国际靠拢,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是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和推行的制度,因此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势在必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12、4.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的需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引入第三者进行制约和监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诸如工程质量失控、工期拖延、工程款久拖不决等长期存在而又棘手的一些问题,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一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监

    13、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除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外,还必须具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素质、监理手段、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技术装备、专业配套能力、管理水平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工程监理企

    14、业的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1)综合资质标准。综合资质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

    15、检测设备。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发生。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而发生三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专业资质标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事务所资质标准。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1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业务范围业务范围(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可以承接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专业资质。专业资质分以下几种情况:专业甲级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事务所资质。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

    17、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审批1.资质申请资质申请(1)资质申请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资质申请、升级应提供的材料。资质申请应提供的材料。资质升级应提供的材料。(3)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和增项资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18、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申请多项资质时,应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增项资质可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资质审批及其禁止性行为资质审批及其禁止性行为(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甲级资质的审批。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禁止行为。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

    19、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四)资质的监督管理资质的监督管理1.资质的监督检查资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0、,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资质的撤回、撤销及注销资质的撤回、撤销及注销(1)资质的撤回。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资质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

    21、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资质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企业的信用档案检查企业的信用档案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

    22、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五五)违反资质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资质管理的法律责任(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第七

    23、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工程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24、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

    25、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二、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一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监理工程师的概念监理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政府注册的监理人员。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他(她)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2)已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由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的建设主管单位核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26、规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从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则一般没有。总监理工程师(承包总监)或主任监理工程师是指聘任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岗位职务,没有被聘用,则只有监理工程师的称谓。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取得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及实施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及实施机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或注册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

    27、施。考试分笔试和口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三种组织形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两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2

    28、)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盖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领取之日起5年内未经注册者,其证书失效。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三)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

    29、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情况。(1)初始注册。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延续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30、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

    31、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程序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程序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3.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

    32、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任务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1)立项阶段。(2)设计阶段。(3)施工招标阶段。(4)材料物资采购供应。(5)施工阶段。(6)合同管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

    33、方法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是一个系统,由不可分割的若干个子系统组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目标规划。这里所说的目标规划是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和计划,它是围绕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安排计划、管理风险、制定措施等各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实施目标控制。目标规划得越好,目标控制的基础就越牢,目标控制的前提条件也就越充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目标规划工作包括

    34、:正确确定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或对已经初步确定的目标进行论证;按照目标控制的需要将各目标进行分解,使每个目标都形成一个既能分解又能综合地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把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计划,用动态的计划系统来协调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为实现预期目标构筑一座桥梁,使项目协调有序地达到预期目标;对计划目标的实现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实施主动控制;制定各项目标的综合控制措施,力保项目目标的实现。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动态控制。动态控制是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动态控制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监理过程中。所谓动态控制,就

    35、是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当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将实际目标值和工程建设状况与计划目标和状况进行对比,如果偏离了计划和标准的要求,就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便达到计划总目标实现的结果。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这种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组织协调。组织协调与目标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协调的目的是实现项目目标。在监理过程中,当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时,监理工程师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使设计与投资限额之间达成一致,既要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又要力求使费用不超过限定的投资额度;当施工进度影响到项目使用

    36、时间时,监理工程师就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或改变投入,或修改计划,或调整目标,直到制定出一个较理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止;当发现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不称职,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时,监理工程师要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以便更换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总称为信息管理。(5)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

    37、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合同分析。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索赔。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建设监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建设监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委托人(业主)的权利。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

    38、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委托人的义务。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授权一名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39、,更换常驻代表时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给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委托人的责任。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

    40、人要求补偿损失;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

    41、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签认权;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监理人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

    42、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

    43、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四、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任务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建设工程

    44、监理合同时,该主持人即可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其对内向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进一步收集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资料进一步收集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资料,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这些资料包括以下几项:(1)反映工程项目特征的有关资料。(2)反映当地建设工程政策、法规的有关资料。(3)反映工程所在地区经济状况等建设条件的资料。(4)类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

    45、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的需要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依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的时序性。(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

    46、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意见。6.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类签证等文件资料。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7.进行监理工作总结进行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1)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2)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与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与履行一、建设工程监理

    47、合同的概念与类型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类型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业主)称为建设工程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平等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1)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合同。从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咨询)到工程保修期限结束,全

    48、过程监理所签订的合同。(2)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合同是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开始到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完成整个工程保修阶段所签订的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GF20120202)委托方与监理方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利益服务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

    49、任。因此,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履行好施工监理委托合同,是确保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目标得到有效控制的保障,是项目法人有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工程建设最终目标的有力保证。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协议书。“协议书”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

    50、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协议书”中还应对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进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外,监理合同还包括以下文件: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通用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的定义与解释,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监理报酬的支付,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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