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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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环境 行政复议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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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4 号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 2008 年 11 月 21 日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二次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 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 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 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 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
3、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 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 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
4、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 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 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 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
5、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 申请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 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 (二)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资质证、 资
6、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 法办理的; (四)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 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 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
7、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 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
8、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 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9、。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 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 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 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 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10、)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 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
11、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 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 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 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 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 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
12、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 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 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 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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