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9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doc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 文档编号:759712
  • 上传时间:2020-09-23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9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环境行政复议办法.doc》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环境 行政复议 办法
    资源描述:

    1、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4 号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 2008 年 11 月 21 日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二次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 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 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 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 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

    3、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 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 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

    4、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 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 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 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

    5、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 申请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 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 (二)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资质证、 资

    6、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 法办理的; (四)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 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 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

    7、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 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

    8、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 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9、。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 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 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 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 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10、)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 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

    11、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 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 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 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 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 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

    12、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 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 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 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

    13、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 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行政复

    14、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 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所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 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 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 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 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并应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结 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

    15、和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评估, 也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评估。 鉴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现场勘验、鉴定及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 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

    16、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 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 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后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

    17、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 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 案件审理需要以

    18、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 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 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 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

    19、构准 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 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 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环境行政复议 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 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规定的,

    20、 可以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环境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 议申请,并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申请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环 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 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

    21、复议法和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 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复议决定 书应当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环 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

    22、达当 事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 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 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 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 案审查等途径, 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 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 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23、的, 可 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60 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 情况通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 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按时间顺序 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 计制度, 并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24、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下级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备案。 第四十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对 在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 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 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除注明 5 个工作日、7 个 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的,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 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 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保存有关送达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27 日原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环境行政复议办法.doc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759712.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