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第十九章中央国家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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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第一节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不仅产生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中央国家机关要向全国人大负责,而且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是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关,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在地位上高于全国人大或者与全国人大地位相平行。全国人大代表人民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就全国范围内最重要的问题作出决定,将最重要的事项制定为基本法律,并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大由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
3、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年。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下列六个方面的职权。(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三)人事方面 1.选举。全国人
4、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决定。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四)监督方面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在每年举行会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并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2.提出询问和质询。全国人大各代表团、主席团、专门委员会
5、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3.罢免。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重大国家事务方面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6、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六)其他方面 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例如,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四、工作程序四、工作程序(一)会议制度 1.会议的举行。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7、,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会议需有全体代表的/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2)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3)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4)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2.代表团。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并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应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
8、作。3.预备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4.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首次会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5.秘书处。全国人大会议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6.列席和旁听。国
9、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有关人士可以依照规定旁听。7.会议公开。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并通过旁听、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向公众传播。但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二)议案通过程序 1.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程序与上述其他议案相同。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
11、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由常委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2.议案的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停止。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
1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3.议案的通过和公布。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4.代表建议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关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
1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三)询问与质询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其他的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在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
14、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四)辞职与罢免 全国人大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决定接受上述有关人员辞职的,应当报请全
15、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五、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五、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所设立的委员
16、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设性的专门委员会,一类是临时性的调查委员会。(一)专门委员会 1.组成。根据宪法第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按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任命专家(不限于代表)若干人为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届全国人大现设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
17、员会、华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10个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2.职能。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18、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调查委员会 宪法第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
19、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委员会,没有固定的任期。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实践中,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还成立其他临时性委员会。例如,全国人大曾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
20、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六、全国人大代表六、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一)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 1.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和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人选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21、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
22、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二)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23、施,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安排的代表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待遇;()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少数民族代表在质询职务时,有关的部门应在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质询职务,违者予以追究。(三)代表的义务()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
24、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1.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由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些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2.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辞职被接受的;(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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