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中国宪法》 第十九章中央国家机关.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7446160
  • 上传时间:2024-01-11
  • 格式:PPT
  • 页数:72
  • 大小:199.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中国宪法》 第十九章中央国家机关.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中国宪法 中国宪法 第十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 中国 宪法 第十九
    资源描述:

    1、第十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第一节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不仅产生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中央国家机关要向全国人大负责,而且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是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关,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在地位上高于全国人大或者与全国人大地位相平行。全国人大代表人民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就全国范围内最重要的问题作出决定,将最重要的事项制定为基本法律,并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大由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

    3、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年。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下列六个方面的职权。(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三)人事方面 1.选举。全国人

    4、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决定。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四)监督方面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在每年举行会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并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2.提出询问和质询。全国人大各代表团、主席团、专门委员会

    5、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3.罢免。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重大国家事务方面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6、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六)其他方面 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例如,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四、工作程序四、工作程序(一)会议制度 1.会议的举行。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7、,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会议需有全体代表的/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2)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3)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4)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2.代表团。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并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应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

    8、作。3.预备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4.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首次会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5.秘书处。全国人大会议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6.列席和旁听。国

    9、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有关人士可以依照规定旁听。7.会议公开。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并通过旁听、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向公众传播。但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二)议案通过程序 1.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程序与上述其他议案相同。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

    11、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由常委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2.议案的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停止。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

    1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3.议案的通过和公布。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4.代表建议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关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

    1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三)询问与质询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其他的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在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

    14、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四)辞职与罢免 全国人大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决定接受上述有关人员辞职的,应当报请全

    15、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五、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五、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所设立的委员

    16、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设性的专门委员会,一类是临时性的调查委员会。(一)专门委员会 1.组成。根据宪法第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按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任命专家(不限于代表)若干人为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届全国人大现设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

    17、员会、华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10个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2.职能。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18、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调查委员会 宪法第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

    19、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委员会,没有固定的任期。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实践中,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还成立其他临时性委员会。例如,全国人大曾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

    20、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六、全国人大代表六、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一)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 1.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和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人选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21、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

    22、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二)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23、施,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安排的代表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待遇;()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少数民族代表在质询职务时,有关的部门应在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质询职务,违者予以追究。(三)代表的义务()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

    24、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1.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由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些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2.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辞职被接受的;(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

    25、人大会议的;(3)被罢免的;(4)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第二节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组成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

    26、的决定”。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同时又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其任期从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本届常委会起,至下届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新的常委会为止。如果遇到非常情况而依照法定程序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时,常委会的任期便随之延长。委

    27、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法律,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人事任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

    28、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主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事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

    29、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五)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

    30、作报告作出决议。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身的组织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的预备会议;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组织他们进行视察等活动;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顾问。(七)全国人大授予

    31、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在必要时,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一定的职权。例如,立法法第23条规定,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一)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可以开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决议。每

    32、次会议在开会前经委员长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为了使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准备,应在每次会议举行之前天,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二)提出和审议议案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

    3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则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对于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

    34、门应当提供资料。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听取关于草案的原则精神的说明后,经分组会议作初步审议,然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给常委会会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以便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议案。(三)质询 常委会在会议期间

    35、,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出质询案的人可以出席发表意见。质询案经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会议或者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五、委员长会议五、委员长会议 全国

    36、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工作任务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六、工作机构六、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对其资格进行审查;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

    37、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从国家主席在对内和对外方面的职能可以看出,其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二、

    38、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产生程序是:()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人选,同时由其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全国人大各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提出的人选。代表在酝酿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主席团作必要的说明。()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当选,并即时公布。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周岁(年宪法曾经规定年满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

    39、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年,即自当选时起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大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三)继任、补选和代理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第四节第四节 国务院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

    40、委之一,其行长也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的组成程序是,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然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会议制度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会议制度(一)领导体制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1.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

    41、大的决定,予以任命。2.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3.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不进行表决,而是在充分展开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与会者的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5.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都必须由总理签署。(二)会议制度 国务院实行两种会议制度,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

    42、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分析国内国外的形势,互通情况等。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约每个月举行一次,由总理召集。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通报国内外的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等。三、国务院的职权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并组织实施,审查它们的实施情况。2.向

    43、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包括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案以及其他重大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4.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管理对外事务,

    44、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7.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其他行政机构四、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其他行政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体制和基本职权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各部部长、各

    45、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均由部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领导或者指导与其业务对口的地方行政机构。第五节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

    46、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宪法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处于从属地位。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

    47、提名,经全国人大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议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票当选。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年。宪法没有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性规定。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4.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5.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48、出议案。6.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7.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8.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9.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0.协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在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即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委员协助主席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领导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全国人大在决定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时,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第二,中央军委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决定、命令,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均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第四,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代表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国宪法》 第十九章中央国家机关.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7446160.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