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第十一章人身自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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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第一节 人身自由概述一、人身自由的概念与价值一、人身自由的概念与价值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干预其自由的权利,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人身自由的价值1.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2.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3.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界限二、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界限1、人身自由的性质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家权力的义务性。就人身自、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
2、切国家机关、政党与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负有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消极的、防御的权利。2、人身自由的界限人身自由的保障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实体保障;二是程序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人身自由的实体保障主要表现在:确立了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时遵循的法定原则,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才有权决定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立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禁止连坐制,即公民不因亲属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株连。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主要表
3、现在拘留和逮捕依法律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被告人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三、人身自由的内容三、人身自由的内容各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内容作了不同的规定,但其核心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人身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没有尊严与生命权,其他人身自由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另外,隐私权也构成人身自由的基本内涵。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通常包括四项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二节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1、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
4、利最早规定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上。2、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受宪法保护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3、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二、生命权的性质二、生命权的性质 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1、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2、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从这种意义上讲,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3、生命
5、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并且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4、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为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三、生命权的宪法根据三、生命权的宪法根据1、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国家的义务。2、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但从以下条款中可以进行推论:(1)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2)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3)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保护”条款作为根据。四、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四、生命权的
6、基本内容 在从一般意义上,生命权内容包括:1、防御权。2、享受生命的权利。3、生命保护请求权。4、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五、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五、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1、生命权的主体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胎儿生命权的认定。生命权终止标准的确定。2、生命权的效力 (1)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2)在保护生命权价值的立法体系中,宪法保护是层次最高、效力最强的规范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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