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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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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二 亲属关系 原理
    资源描述:

    1、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能够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的世代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了解和掌握亲属关系产生、终止的原因,理解并掌握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概述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一(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亲属一般用来指称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是人类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亲属关系的手段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和法律。家事法中所谓亲属关系,系指由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即一经法律调整,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会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亲属概念:法律上的亲属概念:广义:广义的亲属是血亲、配偶及姻亲的总称。日本、韩国均采此种立法例。如日本民法规定,

    2、六亲等内之血亲、配偶者、三亲等内之姻亲为亲属;韩国民法以配偶者、血亲及姻亲为亲属。狭义:狭义上的亲属仅指血亲和姻亲,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此种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在亲属编通则中分别对血亲和姻亲进行了定义,而未定义配偶。疑难问题辨析:疑难问题辨析:配偶是否应作为亲属之一类?配偶是否应作为亲属之一类?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既无亲等可言,又无直系旁系之分,因此,应是独立于亲属的另一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配偶属于亲属关系之一种,将配偶视为亲属的种类之一,是有其积极意义的。配偶是家庭共同生活体中的核心成员,其关系是相互的,且是亲近的,符合亲属的特性。同时,由于历史上我国礼

    3、法并用时期,均将配偶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因此,将配偶纳入亲属范畴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二)亲属的法律特征(二)亲属的法律特征第一,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第二,亲属间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第三,亲属体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亲属与相关概念(三)亲属与相关概念 亲属与家属家属作为法律概念,用来指称除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亲属与亲戚亲戚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通常指跟自己家庭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或它的成员。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亲属的种类亲属的种类二(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 1、宗亲:、宗亲:宗亲又称本亲或者内亲,

    4、包括同一祖先所出之男系血亲;同一祖先所出之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的妇女,古称“来归之妇”;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如未出嫁的女儿、姐妹等亲属。2 2、外亲:、外亲:又称女亲、外族、外姻,指称女性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关的亲属。前者如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妹等;后者如女婿、外孙子女、姑父等。3 3、妻妾:、妻妾:妻亲是明、清时从外亲中分离出来的,用来指称与妻子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二)现代亲属的分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

    5、)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亲属范围的限定亲属范围的限定三主要的两种立法例:主要的两种立法例:总体概括性限定总体概括性限定即先对亲属范围从整体上做概括性规定,再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规定其法律效力。日本民法即采用此种立法例,规定六亲等以内的血亲和配偶,以及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为亲属。以内的姻亲为亲属。个别实用性限定个别实用性限定即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在不同的亲属间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即采此种立法例。如在禁婚亲方面,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扶养义务方面,规

    6、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间的扶养权利义务。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其直系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是:从己身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己身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直系血亲。其旁系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即同源人,再从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如图,若要计算己身与同胞兄弟的亲等,则要先找到二者的

    7、同源人,即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父母,为一亲等;再从父母下数至同胞兄弟,为一亲等;最后两边数字相加,则己身与同胞兄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目前仅少数国家使用。寺院法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相同。其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上数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两边亲等数一致时,该数即为亲等数。若亲等数不一致,则采多者一方亲等数。如图,要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亲等,则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即自己的祖父母,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己身至祖父母是二亲等,叔伯至祖父母是一亲等,两边数字不一致,则采多者为亲等数,于是,己身与

    8、叔伯为二亲等旁系血亲。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三(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我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之下,亲属关系的远近是以男系亲为中心,以世代的远近,辅以地位尊卑、男女之别来确定的,其主要表现就是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丧服制源于周礼,在明律、清律中仍然沿用。丧服是为哀悼死去的亲属而穿的衣服。丧服材质的精粗、样式的不同,代表了亲属关系远近的不同。用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期长;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表示亲属关系远,丧期短。据丧服经传记载,天子以下,丧服由重到轻、由近及远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丧的年月分别为三年、期年、九月、七月、五

    9、月、三月。全篇分十一章:斩衰一,齐衰三年二,齐衰杖期三,齐衰不杖期四,齐衰三月五,殇大功六,成人大功七,繐衰八,殇小功九,成人小功十,缌麻十一。(二二)我国民法典的亲属计算法我国民法典的亲属计算法 我国民法典未采用国际通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未沿用宗法等级色彩浓烈的丧服制度,而是使用了更为简便的世代计算法,即以血亲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一辈即是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己身为一代,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为四代,以此类推。以己身为一代,下数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首先要找到己身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上数至同源

    10、人,一辈即为一代,若两边代数相同,则采该数;若两边代数不同,则采多者。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发生亲属关系的发生一(一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事实一经发生,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自然血亲关系,不以当事人认可或任何程序的履行为条件。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其亲属关系的发生均以出生为唯一原因。(二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发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二是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而发生。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因抚养教

    11、育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三三)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才产生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配偶关系的发生以结婚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四四)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婚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原因。缔结婚姻后,配偶的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即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二(一一)在民法上的效力在民法上的效力 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首先体现在主体制度中。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依法对失踪

    12、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一定范围的亲属还可以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还会因亲属关系的种类、远近的不同而不同。人身关系方面,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通婚等。财产关系方面,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如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的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等等。(二)在刑法上的效力(二)在刑法上的效力 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只有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主体,如遗弃罪、虐待罪。还有一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须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三)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三)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也会发生相应的效力。例

    13、如,亲属身份是构成回避的理由之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等等。亲属关系的终止亲属关系的终止三(一一)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主体的死亡而终止。死亡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唯一原因,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解除。如父母子女关系不可通过“脱离关系”声明等任何人为手段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判决生效时间即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二二)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因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法律行为而终

    14、止。如收养关系的解除。因死亡而终止的,死亡时间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时间即为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时间。因法律行为而终止的,以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依法生效的时间或法院准予解除亲属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为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时间。(三三)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基于婚姻的缔结而发生,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婚姻可以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而终止。因此,配偶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因死亡而终止配偶关系的,死亡时间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时间即为配偶关系的终止时间;因离婚而终止配偶关系的,双方离婚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时间,即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四四)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我国法律着墨甚少。一般认为,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夫妻一方死亡,其姻亲关系并不自然终止。如我国民法典就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有条件的继承权。讨论题:讨论题:亲属关系终止是否必然导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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