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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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个人信用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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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及境外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个人的信用计算模型,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
2、予一定分值,通过不同项目进行加减分,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级,从而为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第四条*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个人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以及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和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向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报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二章 信息分类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3、和投诉权。个人可以向市信用办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市信用办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八条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荣誉信息:获得市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方面的信息;(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四)家庭美德:长期赡养年老体弱家庭成员、无偿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信息;(五)个人品德:爱
4、护公共财产,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突出贡献等方面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九条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二)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三)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四)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六)构成犯罪的行为;(七)在供水、供电、供气、物业、通信、停车等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5、(八)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九)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逃避法定义务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行为;(十)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十一)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十二)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行为;(十三)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十四)镇街网格化管理重点领域拒不整改或强制执行的行为;(十五)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十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十七)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
6、他人、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十八)交通违法行为;(十九)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十条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除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人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下列情形:(一)被吊销职业证书;(二)被列为行业禁止进入者,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并被处分的失信行为。第十一条不良信息按照失信程
7、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第九条中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由信用信息提供者出台“黑名单”制度认定;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第十二条良好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限,或良好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不良行为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个人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市信用办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应当予以记载。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三条市信用办组织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工作。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8、第十四条个人信用积分基础分为10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分布在0分到200分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六档:(一)信用极好:信用积分在150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二)信用优秀:信用积分在120分以上至150分以下,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三)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0分以上至120分以下,一般指有少量良好信息;(四)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上至100分以下,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五)信用较差:信用积分在5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六)信用极差:信用积分在50分以下,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有严重失信信息。第十
9、五条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榆宣发202*48号)文件要求,对被纳入“黑名单”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分。第四章 信用应用第十六条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对信用良好与轻微失信的个人,一般不给予激励与惩戒。第十八条对信用优秀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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