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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卫生法律法规(DOC 1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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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DOC 170页 医疗卫生 法律法规 DOC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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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精品文档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内容有哪些?下面是带来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

    2、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

    3、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

    4、)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

    5、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工

    6、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

    7、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

    8、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

    9、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

    10、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 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

    11、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

    12、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

    13、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

    14、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

    15、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

    16、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

    17、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

    18、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

    19、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

    20、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

    21、,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

    22、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阅读 2017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卫生与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岁,婴儿死亡率由13.1下降

    23、到8.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6.4下降到10.7,孕产妇死亡率由30/10万下降到20.1/10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为4.97,“十二五”卫生与健康事业有关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全面推开。 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拓展深化,以省为单位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取得积极进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4、持续深化。 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由35.29%下降到29.27%。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2015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5.11张,执业(助理)医师数增加到2.22人,注册护士数增加到2.37人。 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2015年,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1.38人。 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广泛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活动,初步建立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 全面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计划

    25、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统筹推进。 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截至2015年底,近2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 研究启动全面两孩政策。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有序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扎实推进。 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7年下降。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扩大到全国所有县(市、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推进。 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9.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内容增加到12类45项。 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到63.4/10万,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26、,基本消除或控制重点地方病危害。 初步建立起慢性病防治体系,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不断完善。 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 推广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血液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成功防范和应对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事业得到较快发展。 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国超过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推动中医药科技

    27、进步,不断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业态。 中医药“走出去”迈出重要步伐。 城乡居民健康差异进一步缩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卫生与健康事业国际影响力凸显,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 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业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为提升

    28、卫生与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同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 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老龄化进程加速,城镇化率不断提高,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快速变化,慢性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 重大传染病和重点寄生虫病等疾病威胁持续存在。 境内外交流的日趋频繁加大传染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输入风险。 大气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民健康。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要求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服

    29、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此外,制约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优质医疗资源尤其缺乏。 二是基层服务能力仍是突出的薄弱环节,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亟待提高,服务设施和条件需要持续改善。 三是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破解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 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亟需转变。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思想、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

    30、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显著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

    31、寿命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岁。 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卫生计生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完善。 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成效显著。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消除一批重大疾病。 健康服务模式实现转变。 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紧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本全覆盖,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适度生育水平得到保持。 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主要发展指标

    32、领域 主要指标 单位 2020年 2015年 指标性质 健康水平 人均预期寿命 岁 77.3 76.34 预期性 孕产妇死亡率 /10万 20.1 预期性 婴儿死亡率 8.1 预期性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7 预期性 疾病防控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20 10 预期性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90 约束性 肺结核发病率 /10万 63.4 预期性 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 % 比2015年降低10% 18.5 预期性 妇幼健康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90 约束性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90 约束性

    3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 80 80 预期性 医疗服务 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 天 10.2 预期性 院内感染发生率 % 3.5 预期性 30天再住院率 % 2.65 预期性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 预期性 计划生育 总人口 亿人 14.2左右 13.7 预期性 总和生育率 1.8左右 1.51.6 预期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 113.5 约束性 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张 5.11 预期性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人 2.5 2.22 预期性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人 3.14 2.37 预期性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 人 2 1.38 约束性 社会办医院床位占医

    34、院床位总数的比重 % 30 19.4 预期性 医疗卫生 保障政策 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 % 75左右 75左右 预期性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28左右 29.27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推进防治结合。 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慢性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 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优化防控策略,建立以基

    35、层为重点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加强国家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覆盖全国15%以上的县(市、区)。 加强脑卒中等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点癌种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早诊率达到55%,提高5年生存率。 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逐步开展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超重肥胖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将口腔健康检查和肺功能检测纳入常规体检。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亿人和3500万人。 健全死因监测、肿瘤登记报告和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制度。 加强伤害预防和干预。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 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法定传染病报告率达到9

    36、5%以上,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处置。 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 加强艾滋病检测、干预和随访,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为所有符合条件且愿意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将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开展肺结核综合防治服务试点,加大一般就诊者肺结核发现力度,强化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患者全程治疗管理。 有效应对霍乱、流感、手足口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 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狂犬病、布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综合治理策略。 消除麻风病危害。 建立已控制严重传染病防控能力储备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加强境外传染病监

    37、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口岸疑似传染病旅客接受免费传染病检测,严防外来重大传染病传入。 (质检总局负责) 强化精神疾病防治。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 逐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开展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障碍早期筛查和干预试点,抑郁症治疗率显著提高。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夯实常规免疫,做好补充免疫和查漏补种,推进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脊灰灭活疫苗替代工作,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 根

    38、据防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监测。 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加强疫苗冷链管理,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严禁销售非法疫苗。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做好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工作。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 加强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控制,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 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水平。 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

    39、和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和饮茶型地氟病危害。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和防控,加强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提高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危害控制水平。 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能力。 加强职业人群健康教育,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突发急性传染病综合监测、快速检测、风险评估和及时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卫生

    40、应急监测预警水平、应对能力和指挥效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响应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鼠疫、人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规范处置率达95%以上。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军地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并完善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倡导卫生应急社会参与。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专栏1重大疾病防治项目 慢性病综合防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及综合干预,癌症早诊早治,脑卒中、心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筛查干预,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健康干预,重点人群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国家卫生计

    41、生委负责) 重大传染病防控:艾滋病防控,结核病防控,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麻风病等传染病的监测及早期干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精神疾病防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服务,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及麻疹、乙肝等疫苗可预防重点传染病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血吸虫病防控,疟疾、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重点地方病防控。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

    42、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 着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比例提高到5%。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

    43、理、改厕为重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科学防制病媒生物。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 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 开展健康城市综合示范建设,形成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

    44、设模式。 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建设,创新社会动员和群众参与工作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活动。 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现科学、动态管理。 推进健康村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 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健康管理工作模式基本建立,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示范村镇。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加强健康科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健康知识和

    45、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引导群众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深入推进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开展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强化指导和干预。 加强健康教育能力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加快控烟立法,大力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强化戒烟服务,预防和控制被动吸烟。 健全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体系,15岁以上人群烟草使用流行率控制在25%以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与) 增强人民体质。 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场地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 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逐步对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 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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