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特殊侵权行为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第六章特殊侵权行为课件.ppt》由用户(ziliao2023)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 特殊 侵权行为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六章第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单位责任、个人用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人第一节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责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特殊侵权责任是指为自己所负责的人、所管理的物件以及所控制的危险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l特征:l1不适用普通过错归责原则 l2责任主体与加害行为主体的分离 l3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 l二、沿革罗马法:区分私犯与准私犯,准私犯包括承审官审错案、悬挂物的物主责任、饲养人责任、奴隶主责任法国法: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德
2、国法:德国民法,只规定了推定过错,无过失的危险责任是以特别法的形式发展。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l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权的责任(第条);l产品责任(第条);l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责任(第条);l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第条);l未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l建筑物、其他设施及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推定过错);l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我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有:有:l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任(第34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8条)、高
3、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第二节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l 甲患有精神病,辞职在家休养,其父是他的监护人。某日上午,甲精神病复发,甲父打电话让亲戚乙速到其家,共同对甲进行了安抚劝说。此后,乙让甲父到其家休息。过了一会儿,甲父听说甲离开了家,立即寻找,但未及时找到。下午,甲到丙家中,将独自呆在家中的丙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甲是在其精神病复发,受妄想所支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识能力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l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
4、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新旧法对比:新旧法对比:l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l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l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监护人责任
5、的构成要件l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成损害l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l2、存在监护关系、存在监护关系l三、委托监护l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
6、过错的,负连带责任。”l四、特殊规定1、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l2、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l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如行为人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l4、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的竞合l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夹到了教室门缝中,
7、因而受伤,谁应负责?l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意扔了出去,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负责?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伤,谁应负责?l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l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l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8、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l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的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万元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l第三十
9、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新旧法对比:新旧法对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
10、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l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l一、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l(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l对执行职务的判断:对执行职务的判断:l1、主观说、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l2、客
11、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均属于执行职务。均属于执行职务。l(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l(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l三、劳务派遣三、劳务派遣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3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12、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补充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个人用工责任个人用工责任l甲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后,由家政服务中心选派保姆乙前往甲家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心每月向甲收取50元管理费。在家政服务期间,乙骑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丙相撞,乙、丙皆受伤,乙支出医疗费1200元,丙支出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2000元,甲支出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警认定乙、丙负同等事故责任。丙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则认为自己和丙的损害都应由甲来承担,而甲则认为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家政服务中心
13、则认为应由甲承担。l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l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无偿用工。l合并了被帮工人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l一、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实质的关系
14、: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关系。关系。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l从以下方面区分两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l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提供劳动成果;l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l由谁提供劳动设备或劳动工具。l(二)从事劳务的行为(二)从事劳务的行为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l(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15、(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件三、三、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l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16、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五节第五节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l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l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l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l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