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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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 征收 使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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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和供电设施配套费。第四条综合配套费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
2、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配套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条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一)民用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2.基础教
3、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二)工业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2.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合理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专项配套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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