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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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县城 规划 个人 住宅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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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镇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省城乡规划条例20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是指纳入*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和西递镇、宏村镇、渔亭镇、柯村镇等总体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及西递、宏村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改建、扩建、新建住宅(自建房)。具体范围依据*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西递镇总体规划(
2、20142030年)宏村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渔亭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和*县柯村镇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发展需要划定。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安、住建、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向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核、报批、建设、管理事宜。第四条建立县联席会议审议制度。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县联席会议由县文化旅游体育、遗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电力等部
3、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则实行定期(每月中旬一次)的联合查勘、审查制度,形成初步意见经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章规划控制要求和标准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区管理、集中审批制度,对不同区域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要求:(一)一级控制管理区域:县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麻田街区历史文化街区、郭门后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具体范围见保护规划图);木材公司地段、费家弄地段、城隍山地段、原酒厂地段、高岐家园地段、宴宾楼地段、老医院地段(具体范围见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图)范围内。1.本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新建;2.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
4、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可进行维修加固;鉴定为D级危房的,该危房户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且同意进行收储的,由所在乡镇(社区、村)和县房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收储。(二)二级控制管理区域:县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麻田街区历史文化街区、郭门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具体范围见保护规划图);省道S218线、慈张线(S326线)、宏儒公路、石小线公路、黟金公路、黟柏公路等旅游公路两侧100m可视范围内。1.在该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2.现有的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维修。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并经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按照“四不变”(不得改变原
5、建筑使用性质、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不得扩大原建筑面积、不得增加原建筑高度)原则申请拆除重建;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不占用农用地或不影响周边环境前提下申请扩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三)三级控制管理区域:规划区内除上述一、二级控制区范围之外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区域。1.在该区域内不得占用农用地进行新建;2.现有的危房原则上可进行加固维修。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申请拆除重建。(四)一、二、三级控制区域范围涉及保护性建筑及其周边控制地带范围内须事先经县文化旅游体育、遗产、住建等部
6、门审查并明确审批意见。第六条属于西递、宏村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渔亭镇古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个人改、扩建、新建住房规模实行控制,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60。第八条建筑高度及风貌控制:一级控制区域内的实行原高度控制,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5m,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应按照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风貌应严格保持传统徽派风格。二级控制区内原则实行原高度控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控制为9m以内,建筑外观形式为徽派建筑风格,坡屋顶、马头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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