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重点要点内容PPT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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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五次修正,共四编二十七章二百九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解读民事诉讼法全文学习010201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2、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解读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五种产生方式:一是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它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也是一个直接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方
3、式。二是由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它限定的场景有两种: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虽然存在合法有效遗嘱但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三是继承人就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意见,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推选”是指在继承人中推选,而不包括在继承人之外推选。四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是上述四种方式均无法产生遗产管理人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第一,民法典继承编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规
4、定较为原则,难以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第二,该制度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适用何种程序,此类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等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为何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如此重视遗产管理人指定问题?民法典施行后,使用非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做法。第一种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纳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受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后,案号使用“民
5、特号”。第二种为法院适用诉讼程序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与第一种情形中适用“特别程序”不同,在诉讼程序中认定遗产管理人,不是一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把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放在特别程序中,从而统一司法实践,有利于法院通过及时指定遗产管理人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怎样的程序?民法典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多数申请人均在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相比于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6、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合理一些。因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比较频繁,很多人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地址已消失。被继承人与户籍所在地之间的联系往往已不太紧密,反而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与被继承人的联系更紧密。此外,我国居民财产多为不动产,如房屋等,这些财产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遗产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的“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
7、被继承人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秉持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法院
8、撤销或者变更遗产管理人,抑或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回应司法实践中针对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撤销或变更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从而为撤销侵害利害关系人权利的遗产管理人之资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遗产管理人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否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9、)之九的“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秉持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0、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11、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
12、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
13、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节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14、,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15、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
17、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18、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
19、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
20、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1、任。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
22、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
23、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
24、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
25、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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