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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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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 第四 证券 经纪 业务 投资银行 理论 实务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 章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二节做市商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三、信用交易四、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 经纪业务就是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按照客户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在证券交易场所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收取经纪人佣金的业务。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它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经纪业务是大多数投资银行的最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之一,是投资银行日常收人的一项重要来源。目前我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有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中心、资金清算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法人,

    2、这些法人的雇员均以其法人的名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地代理买卖证券的投资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是通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进行的,此时,投资者是证券经纪商的客户,所以委托人也称为客户。(二)证券经纪商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一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

    3、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四)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交易对象包括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和债券。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三、证券经纪业务的原则 投资银行总是希望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者,以赚取更多的佣金收入,所以投资银行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信誉,遵守职业道德,培养专业人才。这些都要求投资银行在从事经纪业务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一)在接受客户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1、价格自主原则。委托交易时的价格由客户决定,投资银行可以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咨询,但必须在客户委托价格幅度以内进行交易,无权超越委托权限办理交易。2、价格优先原则。即

    4、客户委托买人证券价格高的优先于价格低的,委托卖出证券价格低的优先于价格高的,投资银行应按此原则为客户达成交易。3、时间优先原则。如果客户委托价格相同,则以委托时间先后确定成交对象,委托时间在前者优先。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4、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在经纪业务中,应将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交易行为和交易对象的内容及有关资料公开,以利于客户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作出正确的委托。公平原则是经纪业务中的交易各方均应根据交易原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公平交易,防止发生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5、充分披露原则。投资银行要向投资者和主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诚实、完全地报告自己的经营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

    5、为。6、依法收人原则。投资银行在代理交易时,其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和协议收取。(二)投资银行在对经纪业务进行管理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谨慎接受客户委托,并为委托事项保密。除接受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查询,否则不得随意泄露。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2、适当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这对提高自身信誉,吸引客户十分重要,但在咨询时不得有欺诈行为,更不得对客户许愿、诱导或强迫。3、严格遵循托管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得越权非法挪用客户的证券与存款。4、禁止违法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联手本单独操纵市场,制造证券的虚假交易和价格;禁止内幕交易;禁止制造或散布欺诈性信息;禁止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拉抬或打压某种证

    6、券价格;禁止各种直接或间接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5、禁止为相关人员代理证券交易。包括证券主管机关中证券事务的主管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中的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和其主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人员。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的委托,并将客户的指令传递到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所内成交,之后,再将交易及清算的结果传给客户,起着中介的作用。(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证券经

    7、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物,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证券经纪商必须对客户的基本资料以及交易、申报的资料给予保密。第二节做市商业务一、证券做市商的含义二、做市商的分类三、做市商的功能四、做市商制度的利弊分析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 投资银行大部分的经纪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客户委托其代理证券交易的

    8、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过户和结账。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一、开户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某家投资银行作为自己的经纪商。首先,要到经纪商处登记并开设账户。登记要写明确日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电话等内容,还要留存印鉴并提供相关证明。开设账户要同时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分为三类:一是现金账户,用于交易时的资金划转;二是投资计划账户,客户承诺在若干年中每月或每季投人户定金额,购买某种股票;三是保证金账户,即在信用交易时,交易金额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由投资银行代垫,信用金按市场利率计息,并以所购证券作为抵押。资金账户通常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证券账户,即投资

    9、者把所持证券交给经纪商托管,经纪商提供给客户的记录,是托管证券品种和数量的证明。客户在委托证券交易后,经纪商将自动将其买人或卖出的证券从证券账户中划人或划出。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二、交易委托 客户投资者在开设账户之后,就可办理委托交易了。委托按形式可分为书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和信函委托;按价格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按有效期分为当日有效和五日内有效;按委托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户在委托书上要写明证券名称和交易种类、买进或卖出及相应的数量、出价方式和价格幅度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在委托有效期内,如果交易尚未达成,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三、成交 投

    10、资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立即通知在交易所中的场内经纪人。场内经纪人马上按照投资者指令买入或卖出股票。待买卖成交后,场内经纪人又立即将交易情况告知投资银行,再由其转达给客户。交易时,场内经纪人必须公开申报竞价,一般有口头、书面和电脑竞价三种方式。证券交易所则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撮合成交。如果是场外交易,经纪商则代表其客户与其他交易商或投资者进行讨价还价。在综合考察所有交易对手的报价后,为客户选择最优价格成交。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四、清算 清算是指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内成交后,对应收和应付价款与证券进行结算,并最后结出应收应付的余额,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割证券与价款的全

    11、过程。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每天都要进行许多笔交易,不可能每笔交易即时清算。一般证券交易所都有专门的清算中心,以每一交易日为一个清算期,集中办理清算业务,目的在于减少证券和现金的实际交割,节约人力和物力。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五、交割 证券清算后,交易双方可以办理交割手续,即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对清算余额办理交接和转账。买方交付价款,收到股票;卖方交出股票,收回现金。清算交割是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结束。按照成交后至交割时间的长短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交割方式:当日交割、次日交割、第3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即T+5)。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六、过户 证券交易结束后,证券所有人会发生改变。对于记名证券来说,

    12、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记名证券是指票面上记载有持有人名称,并在公司名册上进行登记,必须经法定程序方可转让。因此,转让时要通过登记公司过户,并把受让人的名称记载在票面上,同时在发行证券的公司变更持有人,杏则转让无效。不记名证券以自由转让,无须办理过户。一般股票都是不记名的,而只有部分债券是记名的。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七、结账 整个交易结束后,投资银行应将账单及时送交客户,客户按经纪业务协议支付足额佣金。投资银行应按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交送报表,报告当月股票交易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

    13、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商融资或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一、现货交易 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所以,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二、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

    14、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三、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四、期权交易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

    15、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即期权交易)。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按期权合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相反,买方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买方只是损失权利金,同时,卖方则赚取权利金。总之,期权的买方拥有执行期权的权利,无执行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是履行期权的义务。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五、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朱来某一时问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网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

    16、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六、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支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这一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细则。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

    17、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济活动。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1、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

    18、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预期上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通过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归还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不符合投资者预期,股价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卖出证券归还欠款后亏损将被放大。因此融资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或者亏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有较强的证券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2、融资交易特点(1)融资标的证券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

    19、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3)融资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

    20、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3、融券交易特点(1)融券标的证券 可供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券标的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的股东人数、流通市值、换手率、波动幅度等条件确定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融券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券卖出。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2)融券委托价格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融券交易委托价格规则: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21、,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若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出委托时,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该笔委托无效。(3)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4)融券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券、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买券还券”的交易类型进行证券买入。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二)融资融券业务的

    22、主要模式 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1、美国:分散信用模式 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美国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而当证券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证券公司则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 这种市场化模式建立在信用体系完备和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前提下,

    23、证券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顺利、方便地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和证券头寸,并迅速地将融入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2、日本: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从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和垄断地位,严格控制者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为银行出资设立,为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证券公司如果资金和证券不足,并不直接向银行、货币市场进行借贷或回购融资,也不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券,而是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在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而不是证券公司自身,联通货币

    24、市场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融券的中介,证券金融公司控制着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节奏。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 3、中国台湾:双轨制信用模式 台湾模式由于是双轨制,运作起来相对复杂,而且有4家证券金融公司,彼此存在竞争。而对证券公司实行许可证管理,有许可证的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代理服务。证券公司的地位由于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比较被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带来的收入有限。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 4、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比较 表4-1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比较美国日本台湾模式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主要融资来

    25、源1、自有资金2、抵押贷款3、债券回购4、客户保证金金额1、自有资金2、抵押贷款3、债券回购4、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1、自有资金2、抵押贷款3、债券回购4、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主要融券来源1、融资业务取得的抵押券2、自有证券3、金融机构(其他证券公司、养老金、保险公司)借入证券4、客户证券余额1、融资业务取得的抵押券2、自有证券3、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1、融资业务取得的抵押券2、自有证券3、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包括以下九个主要操作环节:1、客户征信: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

    26、担保资产进行评估。2、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向其进行投资者教育和融资融券风险揭示,履行告知义务。3、合同签署: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中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南明确的规定。4、开立信用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期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6、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

    27、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7、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进行交易。8、偿还债务: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偿还投资者所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可以按照舍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9、结束信用交易:当全部债务偿还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中经结束信用交易。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四)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风险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

    28、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

    29、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2、强制平仓风险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

    30、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扩展阅读 4-1融资融券业务3、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31、第四节 证券交易机制与交易驱动机制一、做市商制度 国际上存在两种交易制度:一是报价驱动制度,二是指令驱动制度。报价驱动制度也称做市商制度,其特征是:做市商就其负责的证券,向投资者报价买人与卖出,投资者或直接或通过经纪人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按做市商报出的买价与卖价成交,直至做市商改变报价。相对竞价交易制度来说,做市商市场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而不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做市商必须同时对其做市的般票报出买价(做市商愿意买进一定量股票的价格)和卖价(做市商愿意卖出一定量股票的价格),并且必须按照其报价从投资者手中买人或卖出一定量所做市的股票。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自己承销的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维持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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