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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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采煤 塌陷 农村 集体土地 居民 搬迁 安置 补偿 暂行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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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完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6号)(以下简称淮府办20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22号)(以下简称淮府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执行淮府办202*6号及淮府202*22号
2、文件安置补偿政策,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尚未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未签订意向协议的搬迁居民。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安置房已经开工及分房、入住的搬迁居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搬迁安置补偿政策宣传、安置意向确定、房屋户型统计、协议签订、房屋分配、房款结算、房屋拆除、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和应急安置等工作。县财政、公安、自然资
3、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负责认真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补偿第五条安置补偿方式分为货币化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分为乡(镇)集中安置区安置和县集中安置区安置。第六条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居民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货币化安置补偿原则以户为单位,同一户的安置人口不得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居民没有选择具体安置补偿方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视同其选择货币化安置。第七条货币化安置(一)补偿内容:货币化安置补偿内容含搬迁人口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收所需相关费用等。(二)补偿标准:1.执行淮府办202*6号文件,符合选择货币化安
4、置补偿条件的搬迁户,经测算补偿标准为61892元/人,考虑人工和物价上涨因素,统筹给予额外15%的货币安置补贴(9283元/人)和15%的货币安置奖励(9283元/人),合计货币补偿标准为80458元/人。2.执行淮府202*22号文件的搬迁户,经测算补偿标准为89295元/人。3.协议签订:搬迁居民人口核查三榜公示后,对于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搬迁居民,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搬迁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搬迁户不得改变其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县人民政府组织矿业企业与被搬迁居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和集中安置搬迁补偿协议。4.补偿款结算:货币化补偿协议签订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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