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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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本级 国有 粮食企业 资产 出租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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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本级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区本级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特别是粮食仓房的出租行为,加强仓储设施管理,满足粮食储备的需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本通知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2、不包括:(一)企业承办的粮食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二)企业住房分配或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二、制定资产出租方案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资产出租涉及职工权益的,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出租仓房的,还应当包括本企业仓容满足储存国家储备粮食的情况、闲置仓房情况、出租仓房的类别、承租人租用仓房的用途及对企业安全运营的
3、影响情况等。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根据当地的同类或类似资产租赁价格、考虑企业投资收益率、企业资金成本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资产出租审批权限(一)以下资产出租行为企业应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1单项(含整批)账面净值或租赁资产价值等于或高于100万元;2一次出租仓库4个厫间或仓容1000吨以上,或累计出租仓库4个厫间或仓容1000吨以上给同一承租人;3一次出租铺面、房屋4间或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出租铺面、房屋4间或场地100平方米以上给同一承租人;4出租期限高于3年的。企业不得恶意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二)其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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