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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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2011.4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于去年1月22日颁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新规范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2002年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病历书写规范三特点:统一格式,规范书写 注重医疗安全(特别是手术安全)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新版与旧版相比存在不同,大致归纳如下:1、增加了时间、日期书写规范:新版第九条规定,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2、对
2、门(急)诊病历记录的内容进行了丰富。明确急诊留观记录要重点记录观察留观期间病人的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应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的,应当书写抢救记录。3、增加了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规范。新版第四条规定: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四章用专章规定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打印病历要及时录入并打印、签名,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4、对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更加详细、严格、规范。新版对第三章第十八条入院记录中的现病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中的首次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的书写都做了具体要求。5、增加了病程记录规范四项内容: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
3、术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6、增加了病情告知规范三项内容: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病危(重)同意书。以上规范实际早已经实施,新版规范对其进行了统一规定。7、护理记录极大简化,删除了大量一般护理记录。“把护士的时间还给病人”新版对原版条款局部的表述变化:1、删除了“住院志”的表述,改为“入院记录”。2、术者要术前亲自检查,知情同意书要亲自签字。第22条术前小结内容增加了“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意味着手术者在手术前一定要亲自查看患者,和患者面对面的接触,这是针对很多专家术前不查看患者直接上手术台制定的。23条手术同意书中医师签名改为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
4、,意味着术者不能将告知义务推给助手完成,而应该自己亲自面对患者交待。3、知情同意书不仅要患者签字还要签意见,23、24、25、26条中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中均有“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由此可见,新规更重视患方参与医疗决策的权利,在是否同意治疗上,病人拥有充分的选择权,这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充分尊重的表现。4、对于网上热议的“紧急情况时,可由医院代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新版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一规定其实在旧版中已有表述。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
5、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
6、录的行为。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新加)。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注:删除了门诊病历使用圆珠笔的规定。)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
7、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七条 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特别强调,原版没有单列出)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
8、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新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如果医院出现伪造、隐匿、拒绝提供、篡改、销毁病历等行为,将可以直接推定医疗过错的存在。篡改和正确修改:规范有明确的修改病历的规定,说明病历可以修改,但是,在对簿公堂时,医院往往处于不利、被动位置。原因:司法人员更关注的是病历到底是被修改了,还是被篡改了?如果是对救治无大碍的个别错字、别字、疏忽造成的小瑕疵进行修改,就倾向于认可病历作为证据的真实有
9、效性,如果病历改动部分影响整个诊疗过程的判断,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将这部分病历作为实施正确医疗行为的证据。案例 产妇姚女士在某医院待产,医院的产前告知书上列举了常见的产科并发症(打印文字),结合产妇的自身情况,医院人员又手写了“肩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两项内容,产妇确认后签字,患方后以新生儿锁骨骨折为由诉至法院,并认为医院告知书上手写部分为后加上的,不予认可。案例 2007年9月13日 刘某,男,55岁,退休 主诉:发热四天,打嗝3天 现病史:患者四天前开始发热,体温最高39.50C,伴咳嗽咯少量白痰,3日间断打嗝,伴间断心慌 体格检查:T37 Bp 90/60mmHg
10、 P90/分 R 30次/分 口唇紫绀,心(-),左下肺可闻及湿罗音,右肺呼吸音低案例 初步诊断:发热原因待查 右下肺炎?I型呼吸衰竭 II型糖尿病 处理:拜复乐抗炎,沐舒坦化痰,肝酶高暂予保肝对症;吸氧案例 抢救时有两名护士因记录较乱,两名护士分别誊写了两页护理记录;病历中存在医护人员代签名现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回函:我会收到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中患方代理人指出“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136处,伪造签名多处;护理记录单全部重新誊写。”经本办公室研究认为,病历原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病例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最后法院判决赔偿六十四万
11、元。直接导致病历丧失法律证据的真实性 责任程度被数倍扩大 医方不战而败,直接被推定责任。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
12、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新版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新增,年月日可以写为如“2011-4-6”格式,小时后不得再写为am,pm,统一了使用日期和时间的书写方法)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
13、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删除)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删除),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修改);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4、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
15、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删除)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删除),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修改);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
16、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告知要注意:一般病情,一般告知,不需书面。特殊病情特殊告知,签署同意书。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告知近亲属,签署书面同意。当面签字。紧急情况不需告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案例 22岁的李丽云因“受
17、凉后咳嗽,咳痰发热10天,呼吸困难一周,端坐呼吸三天”为主诉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入院后为挽救母子生命大夫建议剖宫产手术,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注:上述信息来自媒体)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
18、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
19、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 意 见 和 医 师 签 名 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
20、间应当具体到分钟。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室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在第三章第八条,6小时内完成!)。2010年版与2002年
21、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22、。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 内 入 院 死 亡 记 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
23、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
24、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修改!)、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对现病史书写的内容有了具体的要求。)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
25、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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