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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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施工 企业 常见 合同纠纷 处理 税务 风险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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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及税务风险防范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概念01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开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业主发包、中标验收、备案;付款保修、索赔等基本流程: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
2、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
3、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4、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转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
5、,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实际施工人: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6、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黑白合同:建筑行业的惯称,又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而另一份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即“黑合同”。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投标联合体:一种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简称
7、工程价款结算: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02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相关案例案例1: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赵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赵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赵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申报纳税。案例2: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
8、天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长安区税务局纳税申报。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总结:发生建筑服务,根据规定销售额,结合纳税人身份,在规定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9、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纳税
10、人跨省异地代扣代缴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03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基本情况1、2010年12月,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扶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在该工地带领原告龙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管理生产。3、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中扶建设(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2011年1月10月30日欠到工地现场生产经理龙某工资120 000元,车费和办公费垫支23 387.43元,合计143 387.43元,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付清”。被告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盖
11、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国材轻板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4、2012年8月28日,被告张某在该欠条再次签字承诺于2012年12月10日付款。经核实,该工程已于2012年底完工,被告中扶公司与张某尚未结算。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庭审中1、中扶公司称:被告张某以中扶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该公司只负责提供手续和发票,对于工程结算情况不知情。2、被告张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系中扶公司的员工,其所打欠条系职务行为,原告的工资不应由其承担。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法院认为1、被告张某以中扶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中扶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并提供手续,张某与中扶公
12、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原告对于被告张某与中扶公司之间的挂靠事实不知情,且被告中扶公司与被告张某建立的挂靠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非法的,故中扶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原告劳务费的连带责任。2、被告张某主张其系中扶公司员工,出具欠条系其职务行为,被告中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张某未能提供任何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与中扶公司确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考虑到张某在涉案工程施工的同时,亦挂靠其他公司承包工程,且其承诺为涉案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和移交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故法院对张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3、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龙某劳务费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
13、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恶意串通形式上:被挂靠人实质上:挂靠人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十四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二十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
14、处理风险尽量不挂靠挂靠:限制挂靠方权利挂靠:内部责任清晰约定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思考:1、税款缴纳责任是否也连带?2、挂靠经营的税费应由谁缴纳?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
15、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中扶公司承包人:被告张某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合同约定:张某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张某?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
16、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上缴管理费=挂靠人缴税自发包起30日内,向主管税局报告否则,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税务合规挂靠人:不独立财务核算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依据挂靠协议内部担责挂靠人:独立核算+经营+管理费被挂靠人向税局报告挂靠人为纳税人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思考:挂靠人为个人,如何独立核算?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04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基本情况2014年12月,某县国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了施工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工程施工如期
17、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项目单位)发现承包人(中标人)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了该承包人业绩造假、项目负责人简历造假等证明材料。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结果1、招标投标法1)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
18、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不低俗有效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
19、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施工合同可因违反招投标法无效无效合同不应付款工程合格=需要付款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思考:1、合同无效,印花税能退吗?2、合同无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特点:书立时贴花,后续无效,不退。金额增加,补贴;金额减少,不退。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国家税务
20、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21、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缴纳义务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只有下列规定情况才会退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
22、予退还已纳契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2009年9月7曰,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完成某住宅工程内的土建、水暖、电路安装等工程,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工程合同价款5132457元,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该合同进行了备案。2009年9月11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将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65
23、7元一次性包死,地下室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8元计算,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为5376238元,该合同未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外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11年11月08日工程验收合格。2011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854357元。2011年12月1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催收工程款通知,该通知载明,应付工程款合计5563408元,甲公司已付款4854357元,垫付铝材款313576万元,钢材159628万余元。遂,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847元,支付利息15330.55元。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
2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9月11日的合同对9月7日的备案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
25、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1、一般来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2、工程价款只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建筑施工领域:1、按4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2、按300万元缴纳印花税。非建筑施工领域:按300万元计算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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