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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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中的 连带责任 及其 承担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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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及其承担方式汇报人:XXX20 xx年xx月xx日目录CONTENTS01 上半年工作概述02 相关数据分析03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04 下阶段工作计划01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2、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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