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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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轨道交通 运营 安全 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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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城市市轨轨道道交交通通运运营营安安全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运运管管处处)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取得有 关行政许可 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 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
2、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
3、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
4、国家或者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
5、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 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 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 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6、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
7、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 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 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 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 完好状态。 具有较大
8、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9、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 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 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
10、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 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 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 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
11、品 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 有关规定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 安全生
12、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配发超过使用 期限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
13、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 害及职业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
14、励和惩罚制度;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
15、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
16、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17、、制度 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 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8、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 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
19、营单位应 制定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
20、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
21、应急措施、自救互救 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 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 有效特种作业操 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22、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及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
23、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24、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专项预案编制 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 的运营组织方案; 。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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