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4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2011.06.15.doc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 文档编号:679245
  • 上传时间:2020-08-05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2011.06.15.doc》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2011 生产经营 单位 瞒报 谎报 事故 行为 查处 办法 安监总 政法 91 2011.06 15
    资源描述: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 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 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生

    2、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 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

    3、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 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21 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 况紧急时,事

    4、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并对瞒报、 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 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 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 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

    5、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 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 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 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组织查证。 第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 办。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6、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 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 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 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 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属

    7、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 200 万元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 300 万元的 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 节严重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8、50 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 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 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 律规定,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查处情况, 并将查处结果在 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2011.06.15.doc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679245.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