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0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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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安全事故 信息 报告 处置 办法 总局 21 2009.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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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第 2121 号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已经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根据 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
2、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以下简称事故信 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 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 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报
3、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其单位负责人接 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 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 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4、劳 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 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 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5、,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 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 县级、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 在依照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 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
6、故报告后,应当 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 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 涉险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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