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docx》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洋 石油 安全生产 规定
- 资源描述: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06 年 1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原石油工业部 1986 年颁布的 海 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二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 年 2 月 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第二 次修正) 第一
2、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 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 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
3、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 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
4、承包者及海洋石油 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 经过安全资格培训,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 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
5、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 安全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 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 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 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 45 日报海油安办有关 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
6、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 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 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
7、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 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 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 15 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
8、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 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 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 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 证检
9、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 监督检查作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