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11.22.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11.22.doc》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领域 违法违纪 行为 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 监察部 总局 11 2006.11 22
- 资源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第 1111 号令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6 年 10 月 30 日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9 月 26 日第 23 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部长:李至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
2、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 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
3、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由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 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 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
4、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 的; (二) 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 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 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 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 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5、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 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 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 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
6、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 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 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