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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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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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1 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
2、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根据 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9 号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 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应当
3、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属地监 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工作, 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4、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 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 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 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 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5、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 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 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 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
6、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 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 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
7、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 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 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 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 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 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
9、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 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
10、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 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 技术、 设备特点和原辅料、 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法参加安全生产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11、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 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 化学类 (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 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第十七条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 并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
12、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 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 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13、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 储存和使用氯气、 氨气、 光气、 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 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 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
15、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 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 资料后, 应当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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