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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纳税会计(第五版)教学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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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纳税 会计 第五 教学 全套 课件
    资源描述:

    1、纳税会计 王红云王红云 赵永宁赵永宁 编著编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纳税会计概述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第三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第五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第八章 关税的会计核算 第九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方式 第一章 纳税会计概述 第一章 纳税会计概述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 理解纳税会计概念,掌握纳税会计的核算 特点。 重点:纳税会计的概念,了解纳税会计与 财务会计

    2、的联系与区别。 难点:税务登记,尤其是开业税务登记。 第一节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纳税会计的概念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纳税会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会计学的边缘 学科,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人们才开 始引进“纳税会计”这个概念,并研究它。 纳税会计财务会计,纳税会计税收会 计。 许多国家习惯称之为“税务会计”,为了 符合我国的习惯,本教材用“纳税会计” 作为书名。 一、企业对纳税会计管理岗位的需求现状 (一)纳税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 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促使会计岗位 需要进行细分 (三)纳税会计师管理岗位成为高薪热门职位 近些年来,纳税会计师成为

    3、人力市场宠儿, 纳税会计师不止一次位列职位需求排行榜前10位。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二、纳税会计的概念 纳税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 主要计量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运用 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企业资金运动中的有关 纳税的内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 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 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 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 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纳税会计是为了专门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将 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同纳税活动相结合形成的 一门边缘学科。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三、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4、与区别 (一)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核算原理相同 2纳税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二)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核算依据不同 3对象不同 4目标不同 5.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四、纳税会计与税收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纳税会计与税收会计的联系 1.二者都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2.二者都是以税法为准绳,利用会计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对税款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二)纳税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区别 主体不同 对象不同 核算的依据不同 记账基础不同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一、实行“一照

    5、一码”后的设立(开业) 登记 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 照一码”制度,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 一”登记制度。企业领取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 领取税务登记证。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 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一照一码”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企业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只发放记载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第二节 营业

    6、执照和外管证 二、实行“一照一码”后的变更登记 ()企业涉税信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 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他登记 机关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 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五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 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 样。 ()更换所需材料: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更换地址:原营业 执照发放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三、企业注销

    7、涉税事项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 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 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 副本即可。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四、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本内容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 “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 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 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二节

    8、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的采集 自2016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 额信息采集表,详见教材P6表1-1。 第二节 营业执照和外管证 五、外出经营的管理 2016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外出经营加强税 收管理。 (1)“一地一证”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 经营之前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外管证样式见教材P7表1-2。 (2)简化资料报送。 第三节第三节

    9、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纳税人须知的纳税 申报及税款征收方式申报及税款征收方式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员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1.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制度。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 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二)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0、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 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报送的资料 1.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四)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四)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 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 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11、款报告表 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 以核准。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主要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三)定期定额征收 (四)代收代缴、代扣代缴 (五)委托代征 (六)查验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 由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七)金税三期系统 金税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 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自1994年开始, 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金税三

    12、期工程建设, 为我国税收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和不断进步作出了 重要的贡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2015年1月8 日8:3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八)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 自2016年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 码”一次性告知措施(简称“二维码”措施)。办税事 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 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 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 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1. “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2. “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第三节

    13、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九)税务代理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进行代理记账,办理税 务登记、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税务咨询甚至申 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业务。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三、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 目前,合并后的市、县级税务局共管理15个 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征8种非税收入,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残

    14、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罚没收入。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合并后的税务机关统一称国家税务总局 省税务局。 第三节 纳税人须知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 收方式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第二章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 了解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掌握“应 交税费”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及纳税 的主要账务处理。 重点: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难点: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的理解。 第一节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需要报告的会计 核算资料核

    15、算资料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一、存款账户和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 向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及其份数 2.纳税人需出示的资料 3.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 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

    16、应提供的主表及其份数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三、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后,企业需要开 展的纳税会计工作 (一)会计工作方面 (二)税务工作方面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纳税人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15 日内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账簿,建立的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订本式的外 表形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 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或经县以 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17、进货销货登 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一节 需要报告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 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其计 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应当建 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其他账簿。 第二节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应交税费的会计 核算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

    18、纳税额,必须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款结算和缴纳的会计处理, 并在凭证和账簿上作出记录和反映。由于税种不同, 企业纳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1)减少企业本年利润的税金,计入利润表的“税金 及附加”科目的税金:消费税、资源税、出口关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 土地使用税等。 (2)不减少本年利润的税金,不计入利润表,仅通过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税金:增值税。 (3)减少企业的本年利润,计入利润表减少利润总额, 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调整 的“所得税费用”。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二、“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核算的规定 (一)“应交税费

    19、”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 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进 行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 转出”、“已交税金”专栏。 1.企业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0、税额) (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2.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 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4.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等不能抵扣增值 税的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

    21、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买价采购费用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三)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价内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计算消费税等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不动产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 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净损失)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

    22、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冲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如果为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五)应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 船税、印花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六)应交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七)应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的主要账务处理 1. 计提单位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保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单位 医疗保险单位 失业保险单位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2

    23、. 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承担社保费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某某 医疗保险某某 失业保险某某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八)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九)交纳税金 1. 本月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 实际交纳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贷:银行存款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手续费收入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十)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应交

    24、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 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 扣的税费。 有关各税种“应交税费”科目的具体核算详见 以后各章。 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助权 (十

    25、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 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三、我国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 刑法概念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 刑法概念存在。

    26、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 四、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 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 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

    27、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 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人员有此行为的,从重处分)。 (3)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4)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5)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 丏用发票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一、增值税

    28、丏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 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 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基本联次为两联: (1)第一联为记账联(蓝色),是销售方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是购买方记

    29、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三联为绿色 ,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 联。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 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书面向国税机关 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 类和数量。纳税人则可以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 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卷票)同样需要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第一节 增值

    30、税发票的种类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 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 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相同。 (四)增值税丏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 要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有: (1)使用的主体不同。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三、机劢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 (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1)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2)第二联

    31、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3)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4)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5)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 (6)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第二节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 的基本规定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 的不同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住宿业、咨询鉴证 业和建筑业。 二、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 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向金融机构 支付借款利息和手续费支出时,企业应当向金 融机构取得发票。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三、购进方索取发票

    33、需要提供的信息 四、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 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 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发票专用章。 (2)自2017年1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 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企业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以往归类开 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等大 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购物明细。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17年1

    34、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 进行查验。 (一)可查验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可查验所有增值税发 票,包括: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发票查验的说明 (1)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可查验最近1年内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 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2)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 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六、开具增值税丏

    35、用发票的要求 (一一)在)在新系统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新系统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 权拒收。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二)汇总)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

    36、况不符的 发票。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七、不得使用增值税丏用发票的情形 (一(一)一般)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 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3)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 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二)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 仍未改正的,不得

    37、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改正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已领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是属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 用设备。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八、不得开具增值税丏用发票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

    38、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1)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 者发生应税行为的;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 (2)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3) (3)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 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

    39、3%征收率减按2%征 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 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4(4) ) 法律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形。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九、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丏用发票的处理 购进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为: (一)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抵扣联 (二)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40、发票的 发票联 (三)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和抵扣联,分别有两种处理方法: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十、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丏用发票当月的 作废处理方法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作废前提: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 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 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 码认证不符”。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十一、 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方法

    41、 (一)(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1)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 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 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开具(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红字增值税普

    42、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 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 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 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的基本规定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 代开发票范围 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 工商户、个人等,涉及的范围为: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 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

    43、以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开发票种类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 五联票。 (一(一)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票 1 1. .国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各个联次为: (1)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 扫描补录。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2)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 额与

    44、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3)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2. 2. 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 个联次为: (1)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 描补录。 (2)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 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3)其他联次交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 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 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二)月)月销售额不超过销售额不超过3 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优惠性政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优惠性政策

    45、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 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 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三)应)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 税发票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 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 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 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 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三、 发票违章处理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

    46、本规定 第四节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的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 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 定 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有特 殊规定。 二、销售不劢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一)销售不劢产发票开具的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 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 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发票开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 票开具的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三、金融服务业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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