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第三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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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其一: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本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何种行为是 犯罪并对该行为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其二: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其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
2、标准,刑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是以刑法内涵的情况为标 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附属刑 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条款。所谓狭义刑法,指具有法 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 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是以刑法外形表现的情况 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形式刑法,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 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均属之。所 谓实质刑法,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看不是刑法,但其内容 却规
3、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罚处罚的法律条款,各种 附属刑法均属之。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是以刑法适用的情况为标 准所作的区分。所谓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通适用性质的刑 法。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均属之。所谓特别刑法,指仅适 用于特别人、特别事(犯罪)或仅在特别时间、特别地域 适用的刑法。现行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均属特别刑法。 4、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是以规定犯罪的情况为标 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司法刑法,又称犯罪刑法或国有刑法, 指规定以反社会伦理道德为前提的犯罪的刑法。所谓行政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刑法,指规定对违 反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之负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 的法律。 二、刑法
4、的形式与功能 (一)刑法的性质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有两种含义:一是阶 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掌握 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本阶级的 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了刑法。所以,刑法具有很强 的阶级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是规定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以规定犯罪、刑事责 任、刑罚为内容的法律。这是它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首要 特征。 二是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还以其调控社会关系范 围的广泛性为特征,这也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之处。 三是强制手段的严厉性。强制性是法律不同于其他行 为规范如道德规范的特征,可以说一切法律都有强制性, 但
5、刑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法律,它以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而与其他法律相区别。 四是保护法益的后盾性。当某项法律本身规定的制裁 手段不足以保护该项法律规定的权益时,需要借助刑法的 强制手段来加以保护。可见,刑法是其他法律保护法益的 坚强后盾。 (二)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的任务, 二
6、是保卫的任务。 1、惩罚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 包含三层意思: (1)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即对犯罪行为判处刑 罚或以刑罚相威胁,这显示了刑法的特色。 (2)这里讲的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同犯罪思 想作斗争。因为只有行为才可能引起外界的变化,才可能 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3)所谓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是既要同危害 国家安全罪作斗争,也要同普通刑事犯罪作斗争。 2、保卫的任务。 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进行。 (三)
7、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日本刑法学者通常称为刑法的机能。 所谓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1、规制功能,也可称为维持秩序功能。公民按照刑 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角度看,也 就是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保护功能,也可称为保护法益功能。法益,指法 律保护国家的、社会的、或个人的利益。刑法将侵害一定 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以相应的刑罚,从行为人角 度看,是要求行为人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侵害一定的法 益,但从可能遭受的法益的角度看,也就是对国家的、社 会的、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保障功能,也可称为保障人权功能。即刑法具有 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
8、非法侵害和 保障犯罪行为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体系, 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其 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与构成,我 们所说的刑法体系,通常是指后者。 1997年刑法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依次为: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 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其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章下 均设有节。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依次为:危害国家安 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
9、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 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第三章、第六章章下设有节,由于内 容庞杂,该两章均设节较多,如第三章设八节,第六章设 九节。附则仅有一条,即第452条,其内容为规定1997年 修订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和修订的刑法与原有 的单行刑事法律的关系。 节或章之下为条,条是刑法典的基本构成单位,刑法 典的全部条文用统一的序号编排,不受编、章、节划分的 影响。 法条文在同一条款里,可能表达一个意思,也可能表 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 (二)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概述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含意的阐明。刑法条文是用 文字加以规定的,并要求文字简练,而文字往往又有歧义。 所以,
10、为了准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就需要对刑法加以 解释。 刑法解释有几种不同的分类,但通常采用二元分类法, 即根据解释效力的强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 解释;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根据解释效力强弱区别的解释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 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立法中所作的解释性 规定;二是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 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有权 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近几年来,“两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具 体
11、应用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正确施行起 了积极作用;但在解释的准确性、科学性等方面也还存在 某些问题,有待不断地改进。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 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 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 于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法有重大 的帮助,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3、根据解释方法不同区别的解释 (1)文理解释,指依据刑法条文中文句的意义所作的 解释。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与标点。 (2)论理解释,指考虑立法精神,结合刑法制定的理 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原理,以逻辑推
12、理的方法, 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以下几 种: 第一,扩张解释,指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将刑法 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扩大到较字面含义为广,以阐 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第二,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指根据刑法的立 法精神,将刑法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缩小到较字面 含义为窄,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第三,当然解释,又称自然解释,指刑法虽未明文规 定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推理或事物本身属性的当然道 理,作出将该事项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四,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 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同类规定历史因袭演变的沿革,阐明刑 法规定真实含义
13、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 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不是所 有部门法所共有的,也不是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 而不是刑法某一部分的原则。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 法的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 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 法的罪刑擅断而提
14、出的,它的核心或宗旨是限制司法权的 滥用和保障人权。它的内容或者说派生原则,经过学者的 长期研究,被认为主要有以下六项: 1、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 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 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 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2、禁止类推。类推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 行为,比照分则中同它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 3、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 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 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而被禁止。
15、5、明确性原则。这一原则早在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 就已论及。 6、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 认为适当的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它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1)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2)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 1、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 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2、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
16、关考虑到刑法分 则条文增加到300多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 体的规定,而且审判机关原来办案中也很少适用类推,因 而取消了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新法,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4、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 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 定的法定刑(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 5、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性原则相当重视。 6、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 时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7、 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实现 1、定罪。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 确定罪名,必须完全根据刑法的规定,而不允许为了加重 或减轻处罚而随意更改罪名。 2、量刑。法院在已确定犯罪后量刑时,必须严格根 据刑法对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按照量刑原则,考虑从 宽从严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刑罚,而 不允许脱离刑法的规定随意量刑。 3行刑。刑法规定了各个刑种和刑罚制度如减刑、假 释等,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根据法定条 件和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减刑和假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概述
18、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 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这 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 刑法上的具体化。在刑法第4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 1、在定罪上平等。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 不论行为人的出身、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依照 法律条文的规定平等地定罪,不能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 离开刑法的规定而出入人罪,绝不允许拥有某种权力的人, 以权压法、逃避应有的制裁。 2、在
19、量刑上平等。即犯有同样罪行的人,依据相同 的量刑标准判处刑罚,不得在法律之外因行为人的出身、 地位、财产状况等的不同而减轻或加重处罚。 3、在行刑上平等。即判处同样刑罚的人,应当依法 受到相同的待遇,不得在法律之外因出身、地位、财产状 况等的不同而受到优待或苛待。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原来这一原则通常称为罪刑相当原则、或称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 刑法的重刑主义而提出的。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
20、和社会 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这里主要是指:法定刑的刑罚种类应 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宣告刑是法官就特定犯罪 在裁判上实际量定宣告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我国刑法规定,量 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我国刑法根据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诸多情节。 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对不同 性质的犯罪在刑种
21、的设置上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 刑法对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情况:(1)设置可 供选择的不同刑种。(2)同一刑种设置可供选择的量刑 幅度。这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行 为人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判处与其犯罪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的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 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量刑。 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为了贯彻这 一原则,必须克服重刑思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强化重 罪重判、轻罪轻判、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自然,个别轻 纵犯罪的现象也应当防止。
22、 3、在行刑的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在量刑环节适用,在行刑过程中 也要贯彻。在行刑过程中服刑人的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或 者发生很大变化。个人的情况不同,变化也不相同。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 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和在什 么时间里适用,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两个方面。我国刑法总则于第一章第6条至第12条规 定了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
23、,或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 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 权的范围问题。 1、领土原则。或称属地主义,以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为出发点,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 法,而不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反之,在本国领 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只有英美等个 别国家采用。 2、国籍原则。或称属人主义,以本国公民有忠诚于 本国法律的义务为出发点,主张只要是本国公民犯罪的, 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 外;反之,外国公民犯罪,即使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也不 适用本国刑法。现代各国刑法均没有仅仅采用这一原则。 3、自卫原则。或称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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