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制度修订稿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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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制度 讨论稿 2014 年 10 月 目 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5 - 修订对照表 . - 5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35 - 修订前后对照表 . - 35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 - 46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 84 - 征求意见稿 . - 84 - 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章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 98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订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 产
2、工作的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专业 技术人员的素质, 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提升安全 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提升安 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 防范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 6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 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 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
3、全 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 专业服务的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 位中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 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生产经 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 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 专业服务的机构的专业人员实行 准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 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 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 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
4、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 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 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 技术业务和咨询专业服务等安全 生产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注册安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 称 。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 称Level 1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
5、8 -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 称Level 2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 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 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必须配备一定数 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和专业 咨询服务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工 作。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授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 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依法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制度,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 类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 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 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 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
7、一 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二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 国统一大纲、各省(区、市)自行 - 10 - 命题、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 年分别举行一次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按照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其他安全等类别进 行分专业考试。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 编制考 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 工作, 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 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 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负责统一拟定一级和二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 考试大 纲; 组织一级
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研究建立并 管理考试题库。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 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 织实施考务工作。 会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 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负责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审定一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试题并组织 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 督、检查,确定一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申请参 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9、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7 年; 取得其他专业中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 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 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考试报名条件: - 12 - 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5 年; 或取得其他专业 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 业务满 7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3 年; 或取得其他专业
10、 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 业务满 5 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 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 2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或取得其他 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7 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或取得其他 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5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 班毕业, 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满 2 年; 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
11、班毕业, 从事安全生 年; 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或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安全生产相 关业务满 3 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 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 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 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 士学位,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 年。 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1 年; 或取得其他专业 硕士学位,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 满 2 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博士学位, 或取得其他专 业博士学位, 从事
12、安全生产相关业 务满 1 年。 (六) 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满 3 年。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报名条件: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 14 - 程类专业中专学历, 并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或取得其他专 业中专学历, 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 业务满 4 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 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或取得其他 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业务满 3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 工学 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 或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
13、满 2 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并且取得经中 国工程教育认证的高等学校安全 工程专业学历,可免考安全生产 管理知识 、 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2 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 一印制, 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参加一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统一印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
14、和国一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 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 16 - 参加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考试合格,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 发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与各省、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 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 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 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注册安 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登记 按照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
15、 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金 属冶炼安全、 其他安全等专业实行 分类管理。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 经注册登记方可以 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 在登记的专 业类别范围内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 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受理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 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为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审批机构, 一级注册安全
16、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机构。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为二级注册 - 18 -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机 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 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 监督 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 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 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 (二) 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或 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从
17、事安 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和 专业服务工作。 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证书后, 需要注册的人 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 同意, 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 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 由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 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 工程师注册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册须经 所在单位同意, 按本规定将申请材 料提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18、的注 册初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证 ; 准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的申请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按 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 - 20 - 一格式印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准予 注册人员名单须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注册管 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执业证是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由注册安全 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2 年, 有效期满前 3
19、个月, 持证者应到原 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 除符合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外, 还须提供接受继续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6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有 期满前 3 个月内, 申请办理延续注 册登记。 申请延续注册或者有效期 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满逾期需要申请再次注册的,除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外, 还须提供执业证及接受符合规 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 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 的, 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 位、 注册专
20、业类别 (建议不应变更) 的, 须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 注册: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 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 - 22 - (一)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 满 1 年。 (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 同时在 2 个及以上独立 法人单位执业。 满 1 年。 (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 同时在 2 个及以上独立
21、 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应当定 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应当分 别及时公布一级、 二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 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 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 属性辨识、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 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技
22、术;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 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 (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 析;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职业危害预防和治理; (七)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 业服务机构中的一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 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 - 24 - 安全生产业务。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从 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 单位中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可 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在执业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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