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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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避险 六大 系统 管理制度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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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五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六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第八章 技术资料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第十章 维修制度 第十一章 报警仪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值班员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 安全
2、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十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九章 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第二十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二章 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章 KJ70N 安全监测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篇 人员定位系统 第二十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第二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章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章 人员定位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三十章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
3、十二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三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第三十五章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章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篇 通讯联络系统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章 通
4、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第四十八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 第四篇 紧急避险系统篇 第五十一章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 第五十二章 避难硐室 第五十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十四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五篇 压风自救系统 第五十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章 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七章 自救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十八章 压风自救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五十九章 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第六十一章 压风自救系
5、统管路工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章 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六十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章 空压机房要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章 空压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八章 空压机司机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九章 空压机房包机制度 第七十章 空压机房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章 空压机房要害场所防火制度 第七十二章 螺杆式空压机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第七十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第六篇 供水施救系统 第七十五章 供水施救应急演练制度 第七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七章 供水施救系
6、统主要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组织机构 第七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九章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八十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章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章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第八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八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第八十七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 第八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应急措施 第一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1.1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稳定、可
7、靠、正常运行,加强安 全监控管理, 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长治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 机电系统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 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1.21.2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 风速、设备开停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 小 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
8、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 伍。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 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校验。 第八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 电源系 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1.31.3 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 (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条 监控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 字、上国际互联网、玩
9、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 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 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实时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 息。 第十五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 码, 密码要注意保密, 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 不得越权操作。 1.41.4 故障处
10、理故障处理 第十六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山西长治羊头岭公司信息中心汇报, 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 1 小时应向公司主 管部门报告,超过 8 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 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十八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 录。 1.51.5 机构和培训机构和培训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调度室信息中心,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 维护人员。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
11、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 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 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 监测监控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 1.61.6 责责 任任 第二十二条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 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 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
12、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 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 位置的; 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 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1.71.7 应急措施应急措施 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 3 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 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 矿调度室,
13、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 队长, 通风科, 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 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 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 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 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 电源均断电, 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 并在 2 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检员加 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
14、进行处理维护。 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2、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 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 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 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 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3、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 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总工程师根据
15、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 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 5、凡应安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 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 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 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 置安装报告 ,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 风和机电部门。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 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
16、 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7、 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 48 小时通电运 行、 调试、 校正, 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 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 7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
17、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 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 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 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拆除报告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 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 3 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 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 管机电副经理、 总工程师、 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 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 罚。 12
18、、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 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 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12 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 修、清检、调试、校正。 15、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 仪。 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 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 ,通风科长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 师审阅。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
19、对出现的问题要及 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矿领导汇报。 1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 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 18、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重点负责分站到主站,主 站到中心站的系统管理,负责分站到传感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及监督检查,确 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0、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 声光箱及电缆, 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 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 单位的队长、班组
20、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科 长汇报, 矿调度和通风科长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 缆线保护不到位、 故意破坏、 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 按 “三 违”认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21、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 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 元。移设传感器必须 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22、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 线、传感器等损坏。 23、技术系统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
21、措施时,必须对传 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 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报总工程师批准。 2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 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 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5、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 48 小时联机运转,调试、 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26 、安装
22、、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集团公司提交监 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 ,并经集团公司及矿总工程师批 准后,机电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27、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当班井下电子电工进行收线或加线。 28、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 风科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 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 29、 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 (数据超差、 通讯失败、 传感器保护、 误报警等) ,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4 小时内排除故障, 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 8
23、 小时内处理 完毕。 30、机房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送矿各级领导审阅签字。 31、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 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 32、每年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 金计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 33、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日巡检记录; (4)中心站运行日志; (5)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6)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系统置图; (7)调校记录; (8)甲烷传感器断电测试、更换记录;
24、(9)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记录; (10)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报告会记录。 34、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使用。 3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 关负荷侧。 36、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 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 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 37、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 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备用 空气样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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