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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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广州市环宇光学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目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1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5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7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9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1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1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4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6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7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0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 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平,切实保障职工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 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可能导致职业 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 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 因素。 3、职业
3、禁忌症:是指职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 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 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 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 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委员会,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 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
4、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并组织具体实 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 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 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 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 处罚; 6、 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对 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 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5、及时报告, 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的健康与安全;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 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 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 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
6、范措施;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 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 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 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 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
7、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及时、如实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生产安全处职责 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 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 传、教育; 负责对各生产车间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危害 的作业场所进行年度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 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七条 人力资源处职责 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 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 见;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
8、业病职工,调离原岗 位并妥善安置; 负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 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 第八条 生产车间职责 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 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负责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
9、业场 所,配备急救设施; 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 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 成本。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行。 第九条 车间主任职业健康职责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车间主任是本车间职业卫生第一 责任人; 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 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 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
10、车间级教育,经常组织职工 学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等,特殊工种 必须持证上岗; 经常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 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 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人员的作用,对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 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条 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 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 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
11、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并及时上报;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 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 得上岗; 支持、接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 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 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发生工伤事
12、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 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职业健康职责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 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 隐患及时报告;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 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 第四章 防治方针 第十二条 公司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13、。 第十三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合理布局。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对产生有毒有害 物质的岗位,根据合理性、有效性及可行性原则设置局部防护 设施。 (2) 将高噪声设备或岗位相对集中, 并尽可能从源头上控 制噪声。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 2、个人防护措施 (1)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 提高对职业病危 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 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 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 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 口罩。 (3) 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的职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
14、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 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作业时,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 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5) 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 注意 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 (6)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 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委员会负 责解释。 2016年5月3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保护员工生命安 全与健康权益,根
1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 四、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 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五、告知的形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
16、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 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 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颁布时间:2016 年 5 月 3
17、 日 颁布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委员会 执行部门: 各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我司职业健康工 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三、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本制度。 四、内容 (一)我司如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
18、害因素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工原则向其所 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四)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 两种方式。我司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 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并由我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 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
19、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六)我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 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 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18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8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 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8日内进行申报。 (
20、七)我司如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 终止之日起18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颁布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 颁布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委员会 执行部门: 各部门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 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培训对象为包括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 内的全体在职员工。 三、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
21、 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四、培训种类及培训内容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 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 相关知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公司应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 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 用和维
22、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 容。 (三)公司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做出明确规定。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 卫生权利等内容。 五、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 培训通知、教材、教员、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 人负责保管。 颁布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 颁布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委员会 执行部门: 各部门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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