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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补贴清查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docx

  • 上传人(卖家):gjxwyhcr
  • 文档编号:6695788
  • 上传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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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共 租赁 住房 住房补贴 清查 清退 工作 实施方案 示范 文本
    资源描述:

    1、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补贴清查清退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地实施清查、清退,着力解决违规违约使用(占用)公租房问题,充分发挥公租房住房保障的作用,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开展,成立了以分管领导副局长张家传为

    2、组长,各办事处(乡镇)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住建局、*惠生公共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成员的清理腾退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公租房排查及清退工作,局纪委对公租房清理腾退工作进行督查检查。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区综合执法局:为清查清退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责清查清退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综合协调、受理信访及督查工作。负责作出实施清查清退的行政决定;接受申诉,做好清退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工作;负责督促、监督实施清退工作以及在报纸及网络媒体公布清退对象名单;受理信访,协调清退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二)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为清退工作

    3、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区综合执法局解决在清退中遇到的问题。(三)*市惠生公共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户停止办理承租手续等相关业务工作。(四)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办理清退房屋供水账户、燃气账户、供电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四、清退范围和对象凡承租(或实际居住)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正在轮候或发放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经*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发出清退通知,限期对实物配租的公租房进行腾退、对领取补贴对象暂停发放租金补贴,开展整改。重点清退历年审计出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发放补贴

    4、对象和实物配租对象。五、清退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实施清退: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7.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8.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市范围内)的;9.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清退的情形。领取租赁补贴及

    5、轮候的申请人如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不实施清退:1.承租人符合上述清退条件(一)中35项规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在实施清退前能主动整改的;2.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实施清退前能主动交纳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的;3.拥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不是配偶、未成年子女关系,且在实施清退前已经迁出的。六、清退方式1、对于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通知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2、对于正在轮候的保障家庭(含已抽签),自取消轮候资格通知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

    6、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消保障房轮候资格;3、对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已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入住的家庭),自清退通知送达之日起,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租人应当限期退还公租房。对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取消轮候及退还公租房的通知有异议是指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诉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七、实施清退的具体程序(一)发放清退预告书。*区综合执法局向拟定清退的对象发出清退预告书,告知将要对其实施清退,并将实施清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事实、理由告知拟清退对象。若拟清退对象对清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异议的,拟清退对象可以向*区综合执法局提供对拟清退所依据事

    7、实理由不能成立的证据材料。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不能成立的证据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清退事实理由成立,由*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对拟清退对象实施清退的决定。(二)发放清退通知书。根据*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清退对象下达清退通知书,清退对象在收到清退通知后三个月内不能自动退出公租房的,将进行上门劝退。清退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1.承租人及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承租人不符合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原因;3.清退的法律法规依据;4.交还公租房时限要求和有关规定;5.不配合退出公租房的后果;6.清退实施单位及下达通知日期;7.对清退有异议提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管部门(单位)。

    8、(三)上门劝退。清退对象在收到清退通知书,未在限期时间内自动移交所租赁的公租房的人员,*区综合执法局上门劝退。上门劝退可采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含信函)、亲自上门等方式。上门劝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解释住房保障政策,二是说明不配合清退的后果,三是耐心做好劝退工作。亲自上门劝退须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并佩带工作证。工作人员对劝退的情况进行登记。(四)公示和曝光在上门劝退仍不移交所租赁的公租房的人员,*区综合执法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在网上公示,并视情况将在新闻媒体媒体、报刊上予以曝光。(五)诉讼在公示和曝光后,仍不移交所租赁的公租房的人员,根据合同法

    9、及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就收回公租房和拖欠租金等进行诉讼。(六)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承租户仍拒不交还公租房或缴纳租金的,由*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应当将相关判决书张贴在公租房所在地点。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区电力、水务、燃气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八、有关工作(一)文书的送达。清退文书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无法通过1、2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留置送达,并将相关文书在*区综合执法局微信平台或*发布上公布。送达的认定:送达清退通知书应记录送达时间、方式。直接递交的,承租户应当签收,承租户拒签的,应当

    10、有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签字记录为“该通知已送达,承租户拒绝签收”;张贴拍照的,应当做好记录,该记录为已送达清退通知书依据;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寄回执。(二)对清退、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决定不服的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清退决定不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及享受租金补贴对象对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收到清退通知、取消轮候资格通知、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通知后10日内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诉;2.收到清退通知、取消轮候通知、停止发放补贴通知后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3.收到清退

    11、通知、取消轮候通知、停止发放补贴通知后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收回公租房相关问题的处理(一)交还公租房前,应当将水、电、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并报停该帐户。(二)交还公租房时,应当与承租方办理终止合同、交还房屋等相关手续。(三)*区综合执法局收回公租房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室内物品、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对缺损的设施应当按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或补齐。收回公租房后,应当登记备案,更新房源信息。(四)承租人实际已从公租房搬离的,或经联系答应办理手续,但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不来实际办理的。*区综合执法局可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工作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

    12、,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收回。房屋内遗留物品将在原地或异地保管,并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内搬离物品,1个月内不搬离物品的视为承租人遗弃,由*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具体情况处置;不宜处置的物品(违禁物品等),应报公安部门处理。实施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通知水、电、燃气、电信、电视等单位(部门),停止该用户帐户。该帐户欠费的,由各相关单位向原承租户进行追缴,各相关单位不得以原承租户欠费等为借口不办理下一承租户的申请。实施强制收回公租房后,应当将原承租人纳入不良住房保障诚信行为名单,*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更新记录。十、投诉受理及监督工作清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清退工作中清退对象对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监督清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实施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设置投诉专线电话。十一、保障措施(一)清查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制作宣传资料,将本次清退收回公租房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二)*区综合执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预防应急方案,明确事态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清查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咨询电话,接受清退对象咨询、申诉等,并做好各方面的咨询、解释工作。(四)*区综合执法局要就此次清退工作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做好法律应对准备,随时处置清退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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