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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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项目名称)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
3、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附图):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湖州市 区(县) (物业项目名称) 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
4、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六)确定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二)有关共
5、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的内容或表决方式,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6、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居(村)民委员会备案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听取业主的意见;(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六
7、)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年召开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二)发生 、 、 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四)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 15 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
8、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2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书面回复。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和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召开,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具体指导、协助。第十三条 业主大
9、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以下事项。(一)委托内容: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二)委托期限:至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终止。(三)委托权限: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四)委托人数: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 项:(1)不超过1人 (2)不超过3人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或其他代理人接受
10、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可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 项确认参加表决的业主: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3.业主在寄送业主大会通知的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6.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
11、以下第 (可多选) 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三)电子投票: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12、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二)投票人需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三)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 (5到11名单数)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
13、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一般由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3-5年,一般建议5年)。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三) 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
14、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协助居(村)民委员会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
15、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根据关于全市业主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落实“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等要求,提倡中共党员候选人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 以上。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一)中共党员;(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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