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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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 安全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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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临时用电操作规程 1 、一般常用安全工具及防护用品(高压测电笔、绝缘拉杆、放电装置、绝缘手套、鞋等)名称、规格、用 途、使用方法和内外线专用工具 (喷灯、紧线、压接钳、弯管器、小型电动工具等)名称、型号、规格、维 护及使用方法。 2、 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法。 3 、正确使用常用电工检测仪表 (电流表、电压表、万用表、兆欧表等)及小型 电动工具并能检查一般电气设备和电路。 4、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 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5、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
2、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在大楞上 铺设脚手板;天棚内照明应采用 36V 低压电源。 6、 在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工作时应按顺序进行。停电、验电悬挂地线,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 标示牌。 7、 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臆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验明设备或 线路确实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 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9 、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 (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量相适应。严禁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片)。 10 、电工
3、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工作 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 (币)级以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 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11 、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 (含 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末经 同意不得改变。 12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酒后不准操作。 13、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 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皿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 得混用。 14 、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以 下简称 规范) 的要求。 15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 16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 护接零。 17 、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
5、护开关进行检测、 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18 、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19 、配电箱及其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 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 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0.6m,小于 1.5m。 20 、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 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
6、须通 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21 、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 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三个及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三 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熔断器。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 好。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有锁,并用红色油 漆喷上警示标语和危险标志,喷写配电箱分类编号。箱内应设有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22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 “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
7、接 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含插座) 23 、逐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逐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 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开关在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 50100mA ,保护该线路;开关箱安装漏 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 30mA 以下。 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 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试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严禁带病使用。 24 、一般施工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灯头。相线 接在与中心
8、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照明灯 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25 、现场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灯,室内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工作手灯 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26、36V 的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 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 3m 。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27 、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
9、门架上,严禁在上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 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 3m 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 防雨措施。 28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必须按电缆埋设图敷设,并应砌砖槽防护,埋设深度不得小于 0.6m。 29 、电缆的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 5cm 厚的细砂,上盖电缆盖板或红机砖作为电缆的保护层。 30 、地面上应有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堆放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31 、橡套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电缆间 距大于 l0m 时, 必须采用铅丝或钢丝绳吊绑,
10、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 2.5m 。电缆接头 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节选)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 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时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
11、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12、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节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
13、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 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
14、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 人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5、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申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16、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 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
17、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不同施工阶段相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 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 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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