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生育权纠纷(第23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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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生育权纠纷(23条)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一生育权的概念二生育权的权利性质三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四擅自中止妊娠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侵犯其生育权为由由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夫妻双方因是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2、处理。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一般认为,生育权主要包括以下权能:1.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
3、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权利。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生育关系伙伴如夫妻,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当然,公民的生育知情权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为防止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除医学需要外,怀孕期间生育权主体无权知道胎儿的性别。2.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方式选择权,是指生育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具体说来就是,生育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或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方式(不包括克隆技术)生育子女,在分娩时可以选择自然生产或剖腹生产。3.生育请求权。生育请求权,是指夫妻双方有相互请求对方配合自己进行生育的权利。
4、4.生育决定权。生育决定权,是指生育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间隔的权利。它是整个生育权的核心内容,最能体现生育权的本质。生育决定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主体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预。但生育权主体行使该项权利应受到一个国家人口政策的制约,应当符合人类安全的要求,以及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人的生命权高于生育权,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生的子女,其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要受到同等保护,社会不能歧视,在接受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不能有不平等的待遇。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主体有权决定不生育孩子,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不生育的自由是通过避yun
5、、堕tai、绝yv来实现的。5.生育调节权。生育调节权,是指夫妻有权根据个人或夫妻的生理特点选择避yun节育的措施。在生育调节的技术措施中,最常见的是避yun、中止妊娠(堕tai)和绝育。6.生育隐私权。生育隐私权,是指生育主体在生育方面的隐私权。生育涉及个人或夫妇许多私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其有关信息他人无权知晓。7.生育健康权。生育健康权,是指公民有保持自己的生zhi器官完整和生育能力健康发展和延续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生zhi健康。医疗机构在实施人liu、绝育等手术中如造成公民生zhi健康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8.生育保障权。生育保障权,是指夫妻
6、在进行生育的过程中,有获得国家提供保障的权利。包括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和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生育社会保险的权利;孕产期和哺乳期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以及同等条件下,丧失生育能力一方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等。二 生育权是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生育权虽为人格权,但与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还具有一定独特性:1.具有义务性。尽管所有民事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诚信等原则限制),都会承担某种义务。但是,生育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育还关系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多权利;关系下一代人的诸多权利;关系婚姻家庭领
7、域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民族的伦理道德秩序。因此,与其他民事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相比较,生育权的行使,必然要承担更多义务。2.具有依赖性。生育权具有非独立行使性,男女两性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众所周知,生育行为是两性结合的结果,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男女两性之间的合作。这也是生育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实现不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他方的实际作为必备条件,其他人的不作为即是对该权利实现的合作;而生育权则不然,男性主体的生育权只有通过女性主体的生育行为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同样,女性主体的生育权行使也离不开男性主体的配合,即生育权的实现以男女双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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