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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航208号令)应急救援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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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化学品泄漏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安全 消防 电气 安全文件 安全培训 告知卡 风险告知 危险源告知 安全告知 告知卡全套 风险牌
    资源描述:

    1、 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 3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5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 9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 12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 16 第七章 应急救援的演练 . 2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23 第九章 附 则 . 25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 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 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

    2、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 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 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 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 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 条跑道中心点 8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 管理工作相关规章、 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

    3、行总体 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 级指标为 4E 以上(含 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 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 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 4D 以下(含 4D)机场 3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 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 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并与机 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地方 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 府。 第五条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 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 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 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第二章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分类

    5、和应急救援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响应等级等级 第七条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 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4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 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 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6、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第八条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 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 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 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 5 情况, 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 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 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

    7、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 通 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 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 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 方针和工作重点、 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 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 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第十

    8、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 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作为机场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组织制定、 汇总、 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6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 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 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联系人名单 及

    9、电话号码; (三)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 参与实施; (四) 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 根据总指挥的指令, 以及预案要求, 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 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 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

    10、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 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 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 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 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驻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 驻场武警部队及

    11、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 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 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8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航

    12、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 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 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 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 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 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 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13、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 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 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 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9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 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援预案预案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

    14、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 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不同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 序及检查单等; (二)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 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 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 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 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 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 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15、; (六)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 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10 (十) 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 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 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 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 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

    16、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 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 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 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 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 应当 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 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它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 应当征得 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

    17、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 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 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 责。 11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 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 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

    18、对 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 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 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 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 设施设备、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 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 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

    19、油库等 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它能够 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 12 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图示范围 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 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 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 新。 机场指挥中心、 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 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 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 方格网图应

    20、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 内容。 第五章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及人员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 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它 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 100 米,并尽可能避开 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 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 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 备 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 指挥车、 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 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

    21、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 13 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 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 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 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 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 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 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 2 年。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 频道,突发事件

    22、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 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 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 指挥中心宜 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 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 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 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 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 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23、: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 橙色外衣, 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 14 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 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 挥官”字样的背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它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 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 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 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 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

    24、员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 生的基本设备。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 置与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 并在 机场运行期间保证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 15 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 器的专用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 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 15 万以下,10 万(含)以上的机场, 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 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 10 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以及 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器材。 活动道面配置应当满足航空器每

    25、一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小于 30 15 米; 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满足能牵引在机场使用的各类型航空 器; 对于在发生突发事件起 2 小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用拖 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 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援协议。 机场管理机构与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双方应当签订残损航空 器搬移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相应的程序等,对于 在协议中明确由航空公司自行组织残损航空器搬移的, 协议中同时应 当明确由于航空公司不能在合理的时限内搬移残损航空器, 使机场无 法恢复正常运行、造成机场运行损失的补偿原则。 每个机场的残损航空器搬移原则上由某一单位统一负责,

    26、 以使资 源得到有效利用,原则上其他单位可以委托其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用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 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无线通讯、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 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 常运行的同时, 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 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 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 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按照机场应 急救援预案承担救援

    27、工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 16 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 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 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它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 使用、人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 第六第六章章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的的处置处置和基本要求和基本要求 第三第三十六条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 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 立即将突发事件情 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

    28、发事件后,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 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 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 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 的开展。 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 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29、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 17 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 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 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 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 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 并根据地方人民 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 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

    30、 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 在总指挥的 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 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 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 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 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 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 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 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 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 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

    31、时,空 18 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 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 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 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 并立即向指挥中心 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 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 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 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 滑行道及仪 表

    32、着陆系统敏感区时, 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 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 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 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 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 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 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 位。 19 第四十七条第

    33、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 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 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 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 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 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 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 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 为保证救援

    34、工作的正常进行,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 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 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 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 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 承担, 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 理机构签订的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及预案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 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

    35、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 20 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 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 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 在该次应急救援 工作结束 60 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 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一)中规定的紧急 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 30 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 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 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 如实向事故调 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第七章第七章 应

    36、急救援的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日常管理和演练演练 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 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驰救时 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 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 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 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驻机场的航空公司、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 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十第五十三三条条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 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三 种类型。 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 机场管理机

    37、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支援单位参 21 加, 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而进行 的综合实战演练。 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 参 加应急救援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参加, 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 任,针对某一模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单项实战演练。 桌面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 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 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 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达方式进行的综合非实战演练。 第五十第五十四四条条 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 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

    38、练, 机场各参加应急 救援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第五十第五十五五条条 举行综合演练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 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第五十第五十六六条条 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应急救援演 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 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

    39、拟的紧急情况; 22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 应当 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第五十七七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 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 的正常运行。 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 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 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 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并在演练后, 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第

    40、五十八八条条 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 演练时, 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 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 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 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 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 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 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

    41、另行制定。 23 第第六六十条十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 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第六十一一条条 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 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 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 评价意见。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十第六十二二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 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第六十三三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 方格网图的; (二) 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 的; 24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的; 第六十第六十四四条条 机场管理

    43、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民航地区管理 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 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第六十五五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 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 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 实施的; (二)违反

    44、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 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 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 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 行培训的。 第六十第六十六六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签订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的; 25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 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 序通知到有关救援单位的; (三)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

    45、剂从而 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 和停放区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设立警戒线,造成现场 秩序混乱,影响救援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 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 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通

    46、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第六十九条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26 第第七七十条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 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第七十一一条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 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 年 4 月 3 日发 布的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9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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