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208号令)应急救援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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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 3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5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 9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 12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 16 第七章 应急救援的演练 . 2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23 第九章 附 则 . 25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 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 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
2、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 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 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 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 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 条跑道中心点 8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 管理工作相关规章、 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
3、行总体 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 级指标为 4E 以上(含 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 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 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 4D 以下(含 4D)机场 3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 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 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并与机 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地方 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 府。 第五条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 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 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 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第二章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分类
5、和应急救援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响应等级等级 第七条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 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4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 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 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6、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第八条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 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 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 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 5 情况, 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 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 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
7、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 通 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 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 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 方针和工作重点、 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 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 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第十
8、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 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作为机场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组织制定、 汇总、 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6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 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 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联系人名单 及
9、电话号码; (三)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 参与实施; (四) 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 根据总指挥的指令, 以及预案要求, 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 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 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
10、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 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 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 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 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驻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 驻场武警部队及
11、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 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 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8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航
12、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 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 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 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 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 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 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13、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 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 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 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9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 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援预案预案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
14、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 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不同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 序及检查单等; (二)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 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 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 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 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 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 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15、; (六)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 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10 (十) 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 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 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 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 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
16、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 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 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 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 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 应当 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 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它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 应当征得 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
17、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 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 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 责。 11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 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 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
18、对 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 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 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 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 设施设备、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 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 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
19、油库等 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它能够 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 12 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图示范围 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 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 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 新。 机场指挥中心、 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 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 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 方格网图应
20、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 内容。 第五章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及人员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 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它 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 100 米,并尽可能避开 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 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 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 备 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 指挥车、 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 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
21、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 13 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 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 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 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 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 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 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 2 年。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 频道,突发事件
22、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 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 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 指挥中心宜 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 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 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 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 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 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23、: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 橙色外衣, 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 14 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 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 挥官”字样的背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它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 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 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 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 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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