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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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第四 夫妻关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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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婚 姻姻 法法1一、夫妻姓名权一、夫妻姓名权(一)(一)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的权利。(二)婚姻法第(二)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利。(三)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上(三)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上看,我国历史上有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赘夫该随妻姓的习看,我国历史上有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赘夫该随妻姓的习惯;从现实上看,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强迫赘夫改姓的习惯。惯;从现实上看,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强迫赘夫改姓的习惯。为
2、保障结婚后夫妻双方独立的姓名权,法律特设此规定为保障结婚后夫妻双方独立的姓名权,法律特设此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婚婚 姻姻 法法2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均有选择职业、参加社会活动,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均有选择职业、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与参加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与参加培训的权利(一)婚姻法第(一)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二)这条法
3、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告诉我们,妇女也有参加(二)这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告诉我们,妇女也有参加社会生产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社会生产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婚婚 姻姻 法法3三、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权利三、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权利(一)(一)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计划生育是基本的义务。婚姻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生育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国策,生育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夫妻双
4、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的义务。(二)与计划生育的义务相联系,夫妻双方也享有生育权。(二)与计划生育的义务相联系,夫妻双方也享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第第47条第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定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三)(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
5、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婚 姻姻 法法4四、夫妻同居的义务四、夫妻同居的义务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该权利。该权利。国外法律:可暂时中止同居义务:国外法律:可暂时中止同居义务: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义务、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义务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质影响2、因法定事由
6、而停止同居、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1)一方擅自将之所迁至国外或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擅自将之所迁至国外或不适当的地点定居(2)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重威胁如家庭暴力等如家庭暴力等(3)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局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局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婚婚 姻姻 法法5五、夫妻的忠实义务五、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我国主要指贞操义务。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条仅是宣示性规定。条仅是宣示性规定。(一)国外立法(一)国外立法1、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
7、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求精神损害赔偿2、与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我国(二)我国1、仅对重婚、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等严重行为可在离婚、仅对重婚、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等严重行为可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中请求损害赔偿。2、实践中当事人采用约定方式。、实践中当事人采用约定方式。婚婚 姻姻 法法6六、家事代理权六、家事代理权 日常生活中,相互代理,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日常生活中,相互代理,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家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婚姻法未做明确规定、婚姻法未做明确规定2
8、、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第第17条:条:(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9、意第三人。婚婚 姻姻 法法73、解释解释三)三)第第11条: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相互尊重协助义务与夫妻人身侵权赔偿七、相互尊重协助义务与夫妻人身侵权赔偿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我国
10、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婚婚 姻姻 法法8一、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一、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一)扶养的概念(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法婚姻法 第第20条条 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的法律关系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的法律关系(二)扶养义务的特点(二)扶养义务的特点1.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无条件的,不以配偶一方是否还有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无条件的,不以配偶一方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为条件,不以采取何种财产制为条件其他抚养人为条件,不以采取何种财产制为条件2.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法律强制性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法律强制性(1)请求对方履行)请求对方履行(2)以
11、诉主张权利)以诉主张权利(3)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婚 姻姻 法法93.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相互的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相互的4.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生活保持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生活保持义务5.扶养的方式可以采取共同生活的方式或是定期的金钱给付,扶养的方式可以采取共同生活的方式或是定期的金钱给付,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给付食物的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给付食物的方式二、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离婚诉讼判决书生效之前,调解书生效之前,夫妻双方有离婚诉讼判决书生效之
12、前,调解书生效之前,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婚 姻姻 法法10三、夫妻财产制三、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类型(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类型1.概念概念广义:指夫妻在婚前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广义:指夫妻在婚前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前半部分)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前半部分)还有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的法律义务还有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的法律义务 狭义:仅指广义含义的前半部分狭义:仅指广义含义的前半部分婚婚 姻姻 法法11 2.类型类型(1)财产并吞制: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妻子于婚前所有)财产并吞制:随着
13、婚姻关系的成立,妻子于婚前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所有。归夫所有。(2)统一财产制:妻子婚后将全部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丈夫,)统一财产制:妻子婚后将全部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丈夫,而于离婚之后,夫或其继承人对妻或其继承人,负有价格返而于离婚之后,夫或其继承人对妻或其继承人,负有价格返还义务还义务(3)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有制,指夫妻对自己的财产)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有制,指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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