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家税务局演示文稿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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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的税务处理解析资产的税务处理解析 赵赵 锐锐 琼琼 资产税务处理 基本框架和原则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税务处理 存货的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协调 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一)资产的基本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三特征:1、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2、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
2、是最重要的特征。(二)新税法中对资产的分类 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六类。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五个方面二、资产税务处理需掌握的三个概念二、资产税务处理需掌握的三个概念 计税基础计税基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概念。是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关系:有时二者一致;有时由于税法与会计核算目的不同,又会产生差异。这就是资产税务处理的难点。
3、如: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会计预计使用年限15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处置,则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就是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4、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真实可靠,符合成本补偿要求,也有利于征管,是税法历来的做法。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新法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 规定
5、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企业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
6、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7、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
8、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二、疑难解析(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会计处理比较)1、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
9、为固定资产。考虑到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已为减少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新法取消了凭单位价值量来确认固定资产的做法。2、固定资产确认的范围、固定资产确认的范围:与会计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应归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核算。新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再进行细化处理,而是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计税基础问题、计税基础问题:主要是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影响。新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资本化的借
10、款费用,如果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资本化。因此将可能与会计的入账价值产生差异,进而影响折旧的扣除,应作纳税调整。4、计提折旧范围问题、计提折旧范围问题: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固定资产不管使用、不使用,均要提折旧;而在税法上规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准计算折旧,体现的是相关性原则,因为这部分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带来收入。另外,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应的折旧或摊销金额。5、折旧方法问题:、折旧方法问题: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折旧方
11、法有很多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同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对若干情形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新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最大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同时,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也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6、关于残值率的问题、关于残值率的问题: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不再划定具体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为:内资企业:老的实施细则规定是原值的5以内,需调整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
12、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7、折旧年限的问题:、折旧年限的问题:与原税法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对电子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了缩短,按3年进行折旧,飞机的折旧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由5年缩短为4年;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与其经济寿命及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相符,可能对同类固定资产采取不同的折旧年限,但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采取简易分类方法。8、其他不得
13、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问题:、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问题:以后可能会有具体解释。原内资企业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包括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税发200345号已修改为可以计提折旧)9、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问题:新法和会计存在很大差异。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第10条、
14、条例第55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原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在没有规定明确之前,这三项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等各项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整。一、新法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林产品、提供劳务或
15、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二、疑难解析疑难解析 1、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是新法新增的一项资产内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务处理中均未包含,是
16、与会计准则相一致的。2、关于生物资产税务处理范围问题关于生物资产税务处理范围问题:会计准则中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新税法中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做出了单独规定,对另外两种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3、关于后续支出资本化问题关于后续支出资本化问题:会计准则规定,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但税法上未作出规定。4 4、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问、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按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化。题:税法未作
17、出明确规定,按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化。(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要支出。(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
18、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租。一、新法规定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条例: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
19、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
20、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二、疑难解析二、疑难解析 1、关于无形资产范围问题:关于无形资产范围问题:税法与会计有差异,会计准则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不列入无形资产;对商誉的界定会计上将其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处理;而新税法对此均作为无形资进行处理。2、关于无形资产分类及其摊销问题:、关于无形资产分类及其摊销问题: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后者不应摊销。而新税法中未对无形资产作此分类,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仍可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
21、3、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问题:、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问题:计税基础与原税法相比缩小,原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新法是以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一点新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1、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
22、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4、加计扣除问题:加计扣除问题: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会计上无此规定,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应防止出现扩大加计扣除范围。5、防止出现双重扣除的现象:会计准则和防
23、止出现双重扣除的现象:会计准则和新法都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在其未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对于已经在研发费用发生当期扣除的费用不得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其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6、关于商誉的问题、关于商誉的问题:企业自创商誉,会计上不确认为无形资产,新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会计上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商誉在平时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征税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征税收
24、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摊销费用税前扣除,会计上无此规定。一、新法规定 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
25、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二、疑难解析 1、关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问题:关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问题: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计入资产成本,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以折旧方式税前扣除。2、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概念:、关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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