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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最新船舶买卖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租赁物买卖合同(直接租赁)-《民法典》修订版.docx

  • 上传人(卖家):我是小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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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典 最新 船舶 买卖合同 中国 海事 仲裁委员会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租赁 直接 修订版
    资源描述:

    1、船舶买卖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适用于:二手船舶买卖。 甲方(卖方)向乙方(买方)出售二手船舶,乙方支付定金与船款。 合同编号: 甲方: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号:乙方: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号: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 ”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1.船舶概况船名: 船型: 船籍港: 船级: 总长: 型宽: 型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吃水: 呼号/登记号: 建造厂家: 建造日期: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

    2、签定后的 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 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 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 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6.验船 乙方已于 年 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 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

    3、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 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 。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

    4、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

    5、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10.债务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

    6、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 %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 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 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 %计算)。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 %计算)。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

    7、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1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甲方代表:日期: 年 月 日乙方:乙方代表:日期: 年 月 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点:本文本适用于出售方为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倾向于保护出售方。请使用时根据实际予以完善调整。出卖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买受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一、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结算本商品房价款,结算房价款与本合同约

    9、定的价款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二、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出卖人要给买受人寄发有关通知等文书的,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称,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

    10、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三、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在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 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达3个还款期,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

    11、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卖人其他损失后如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四、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事项另行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的,买受人必须于交房款同时交纳

    12、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契税缴纳、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六、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如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

    13、同。七、房管部门提供房屋实测面积后,若买受人因对面积存在误差而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须于收到实测面积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于约定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八、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认定存在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问题。

    14、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九、双方确认: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十、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十一、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约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

    15、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十二、出卖人按国家规范对商品房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公建、学校、写字楼、商业、市政道路、工厂、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环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诺对周边环境现状不持任何异议。十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内以下部分所有权归属如下:1.地块内车库、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及独立的自行车车库、汽车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2.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

    16、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地块内会所、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4.买受人可有偿取得上述物业的使用权。十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展的。十五、买受人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各种管道管井线缆穿越买受人所购房屋,买受人同意不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十六、买受人承诺不对外立面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盗门(网)、卷帘门(网)、防盗窗(网)、封闭原非封闭阳台(通道)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导致的消防等部门的罚款也由相应买受人无条件承担。十七、买受人承诺装修

    17、、及装修后的消防等各项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装修造成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十八、以下项目未含在房价内: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报装,若有初装费或配套费由买受人自理。十九、本物业实行交付使用后将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二十、出卖人如实告知:本商品房所处楼座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出卖人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出卖人承诺,上述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解除,如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解除抵押,致房产证不能办理的,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个月起至解除

    18、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十一、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二十二、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 省 市 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 年 月 日乙方(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租赁物买卖合同(直接租赁)要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以买方身

    19、份向卖方直接购买租赁物。承租人以最终用户身份确认租赁物的购买、交付等信息。甲方(买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最终用户/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专用条款设备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购买总价1.为卖方将设备送至设置场所的价格,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增值税 元,不含税金额 元。2.购买总价包括:设备出厂价、仓储费、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的一切费用、设备收回保修服务的全部费用、所有随机装箱的零件及人工费用,但易耗品除外。融资租赁合同由买方与最终用户签署,合同编号: ,即本合同正文所指的租赁合同。装运地

    20、交货地点设置场所交货期限免费保修期价款支付方式卖方指定收款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融资租赁关系说明买方、卖方、最终用户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买方为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独立、完整的所有权,最终用户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人。卖方和最终用户承诺:1.就租赁物,卖方和最终用户之间不存在前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包括不存在投资分成等关系;2.卖方和/或最终用户如违反前述承诺,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租赁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用户应立即付清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此外,卖方还需另外立即向买方支付本合同购买总

    21、价10%的违约金,最终用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有权转移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款后即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其他约定专用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二部分 购买合同一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购买合同(以下称“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约。1.货物1.1.本合同所购销的货物(以下称“设备”、“货物”或“租赁物”)是为融资租赁业务而采购的。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本合同的买方作为出租人已和最终用户作为承租人就设备的融资租赁事宜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详见附件1买卖交易明细

    22、表,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仅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最终用户的目的,买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卖方购买本合同附件明细表项下所列明的设备。该等设备即为租赁合同项下最终用户向买方承租的租赁物。2.选择和商定2.1.买方(作为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完全依照最终用户(作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卖方(租赁合同中的供应商或供应商之一)及租赁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交付、验收、保修及其他条件的自行选择以及最终用户与卖方直接商定的条件,向卖方购买设备。最终用户声明对该等选择和商定并未依赖于买方的技能或受到买方的干预,并且买方对该等选择和商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也不对卖方就租赁物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承

    23、担任何责任。卖方保证本合同对租赁物的各项约定均完全符合最终用户使用目的。3.价格及支付3.1.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按时支付本合同设备的购买总价(以下简称“购买总价”)。3.2.除非三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设备的购买总价应包含增值税、国内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等,即指卖方将设备送至附件中的“设备交付地点”的金额。除设备购买总价外,买方无须就购买设备额外支付任何款项及税费。若额外产生设备的安装、调试或交付相关的所有税费及款项等,应由卖方自行与最终用户协商承担,买方不予承担。3.3.除本条所列购买总价支付义务外,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无须向卖方或最终用户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卖方和最终用户也同意在本

    24、合同项下不会就购买总价支付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向买方提出主张或要求。此外,即使卖方已向最终用户交付设备,买方仅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均得满足后方有责任履行购买总价支付义务。3.4.卖方应向买方开具以买方为抬头的全额购买总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非买方原因导致该等发票不能抵扣或税务机关追回税款,买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等税费和支出等)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卖方给予全额赔偿,鉴于买方完全依照最终用户对卖方的自主选定签订本合同,最终用户同意就上述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租赁物运输和包装4.1.设备运输:卖方负责设备抵达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交付地点之前的运输和相关的保险。4.2.卖

    25、方应在设备发货后1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向最终用户发出装运通知,并同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最终用户发出运输单据,并同时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将前述通知及单据副本传真给买方。在装运通知中,卖方应详细列明合同号、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装运日期、运输工具、运输单据号、预计抵达交货地点时间等内容。4.3.设备应符合卖方与最终用户协商确定的包装标准,且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外侧应有关于设备运输和拆卸安全的显著提醒标志。设备包装规格和包装数量由卖方和最终用户协商确定,卖方应向最终用户提供关于设备包装规格和包装数量的详细描述并作为本合同附件。5.交付和验收5.1.卖方应在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

    26、设备交付至交付地点,设备交付至交付地点之日为“交付日”,最终用户应在交付日接收设备,并在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5.2.最终用户应按本合同约定接收设备,不得无故延迟接收或拒收。若最终用户迟延接收或拒绝接收设备,鉴于卖方和设备系由最终用户自主选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有正当理由或是否通知买方,租赁合同项下最终用户按时支付足额租金的义务不受影响,并且最终用户应全额赔偿买方损失。5.3.设备的风险自交付日起从卖方转移至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应提前做好接收设备的准备工作,并在卖方交付设备后妥善保管。5.4.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日起立即转移给买方。买方依据此条取得设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最终

    27、用户未能向卖方履行任何义务的影响。5.5.卖方、最终用户确认以设备品质规格、技术性能作为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标准。最终用户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最终用户应于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买方。5.6.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最终用户对设备进行验收,并由最终用户向买方出具该设备的租赁物验收证书。6.质量保证6.1.卖方须保证所供货物(即设备)与本合同或最终用户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设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须对本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合理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6.2.卖方向买方和最终

    28、用户保证,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设备,交付时将不带任何材料、生产工艺和所有权方面缺陷,并符合设备在发货之日有效的卖方产品规格。有关设备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内技术服务及维修等事项,可由卖方与最终用户自行协商并签署有关补充协议确定。6.3.设备如属于进口设备,卖方保证设备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全部进口手续,属合法纳税进口设备,并有权转让设备,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卖方应向买方及最终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卖方可委托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及缴纳税款,卖方与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自行协商解决。6.4.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发生任何设备的质量问题,最终用户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变更、终止或解

    29、除本合同。6.5.在租赁合同期内,无论设备是否停产,卖方须确保为最终用户提供配套、必要的零配件及有偿维修服务。7.直接履行和索赔7.1.有关设备的交付、瑕疵担保、技术参数、保证期、保修期、设备维护保养以及其他条件和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对最终用户负责提供和履行,买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若设备迟延交付或交付不能的、设备存在瑕疵、卖方违反保修或其他与设备相关的条件和义务,买方将索赔权转让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有权直接向卖方索赔,卖方同意最终用户对其直接索赔。最终用户有权向卖方要求修复、替换、减让价款、损害赔偿或全部/部分解除本合同,但是最终用户要求替换、减让价款或全部/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事先取得买方

    30、的书面同意。因卖方自身责任而给最终用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最终用户因索赔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亦由卖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赔偿。7.2.本合同项下购买总价支付义务之外的任何买方义务(若有),均由最终用户直接向卖方负责和履行。若最终用户若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本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项下其任何义务,或由于非因卖方过错而导致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卖方产生任何损失和费用的,则卖方有权要求最终用户赔偿卖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卖方由此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7.3.卖方和最终用户确认均不会要求买方承担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外的任何义务和责任。8.知识产权8.1.对于设备与第三者的专利权、商

    31、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卖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买方及最终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全部损失。9.特别解除9.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买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卖方和/或最终用户承担任何责任:9.1.1.自买方支付第一笔购买价款之日起(或自本合同载明的交货时间起)30日内,设备仍未能交付至本合同约定地点的;9.1.2.最终用户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拒收设备;(2)未能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第一笔设备购买价款(若约定由其支付)等;(3)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9.1.3.设备交付前或

    32、租赁合同起租前,租赁合同非因买方过错而未能签署(包括撤销、未生效、无效)或被解除的。10.损害赔偿10.1.买方因行使前条解除权或因卖方和/或最终用户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买方均有权向最终用户和/或卖方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10.1.1.在本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由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若有)返还买方并赔偿买方为购买设备已经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资金占用费(自买方实际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起至实际收到所返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止,每日按照买方已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万分之五计);10.1.2.买方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及买方因租赁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其他

    33、损失;10.1.3.买方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10.2.在前条所述买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若最终用户或卖方亦遭受到任何损失,则应按最终用户和卖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互相承担相应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最终用户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任何损失和费用的,由最终用户直接向卖方索赔,买方不予承担。10.3.非因不可抗力卖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最终用户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支付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迟交设备总价值的10%。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

    34、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

    35、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2.买卖条件不变12.1.本合同签署后,因发生法规变更或其他任何情况而引起与设备有关的各项税费的增加、运输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等均由卖方承担,卖方不得因此变更设备购买价款及其他买卖条件。13.转让及担保13.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也不得以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14.先前交易14.1.卖方保证卖方与最终用户在本合同生效前未就设备签署任何买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达成买卖交易(“先前交易”)。若卖方与最终用

    36、户之间曾就设备达成并签署任何先前交易及其文件的,则卖方与最终用户在此承诺并确认,该等先前交易及其文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任何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及最终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5.争议解决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6.通知与送达16.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3)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37、 16.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6.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6.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6.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7.反商业贿赂条款17.1.本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

    38、法律的严惩。17.2.买方、卖方或最终用户均不得向其他各方或各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17.3.买方严格禁止卖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买方经办人发生第17.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买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买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17.4.买方郑重提示:买方反对卖方或最终用户或其各自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7.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

    39、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17.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17.2、17.3、17.4款之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7.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18.反虚假宣传条款18.1.本合同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知识产权类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18.2.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

    40、意,在使用其他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其他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18.3.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其他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18.4.各方均承认,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19.声明及保证19.1.各方当事人在此声明、保证并承诺如下:19.1.1.按照各自设立地的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19.1.2.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完全符合与其所应遵守

    41、的法律、及各自公司内部的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对之有约束力的其他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完成了相应手续,取得了相关全部授权。20.其他条款20.1.卖方与最终用户针对设备的运输、安装、维修、服务内容、技术保障等可自行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但该等内容与买方无关,对买方没有约束力。此外,该等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目的有任何矛盾和歧义,不得损害买方权利或为买方设定任何责任或义务,若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有矛盾或产生歧义,该等内容均为无效,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目的为准。20.2.本合同自合同各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买方执两份其他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时间: 年 月 日买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卖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最终用户(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附件1:买卖交易明细表购买合同号:融资租赁合同号:序号设备/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RMB)品牌/生产商/买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卖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最终用户(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附件2:售后服务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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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最新船舶买卖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租赁物买卖合同(直接租赁)-《民法典》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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