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典》解读-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pptx》由用户(我是小法师)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解读 见义勇为 责任 豁免 规则
- 资源描述:
-
1、民法典解读民法典解读-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一制定背景二见义勇为概念内涵三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四与无因管理行为的关系五最新案例解读前 言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2、:因自愿实施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制定背景制定背景一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乃是为了实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大家围绕“扶不扶”“救不救”的话题争论不断,很多人不愿意再做好事,怕惹祸上身。究其原因,一是害怕自己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最终却要自己承担医药费;二是担心自己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却还要承担别人的医药费。随着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在这领域问题意识的觉醒,部分地区已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作出了保护和奖励的规定,如北京市见义勇
3、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由此可见,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鼓励,匡正社会风气,维护我国优良风俗传统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由民法典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更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民法所倡导的公平精神,使见义勇为者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公安部公告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
4、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这里首次确立了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的承担机制。其中,加害人主要指对见义勇为场合的受害人施加伤害的人,责任人主要指对于引发见义勇为的事故、灾难的发生负有安全保障、防范义务的人。鼓励见义勇为的义行,最为首要的就是建立适当的补偿、赔偿机制,使人们在施行见义勇为的义行时可以无后顾之忧。本条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近来愈演愈烈的“碰瓷”现象形成一定的约束。明确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防
5、止社会上部分以“碰瓷”为谋财之道的人的不良图谋得实现,降低人们对处于困境中的弱者施以援手时的信息甄别成本,鼓励人们发挥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缓解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冷漠和僵化。见义勇为概念内涵见义勇为概念内涵二 “见义勇为”作为一个具有较为浓厚的伦理性色彩和道德性评价的概念,从民法的视角上看,其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行为。目前,我国诸多的中央及地方立法文件中并未形成关于见义勇为概念的统一定义,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采纳“单纯定义”、“定义加种类列举”或“附加兜底性条款的列举”这几种方式。如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6、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可以看到,“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都是具有较强的价值评判色彩的非规范性概念。而云南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则采取了定义加种类列举的方式,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采纳的是附加兜底性条款的列举方式,规定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
7、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使之减轻、免遭损害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的;(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所谓的“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或侵权活动,还是在灾情、险情等紧迫情境下保护、挽救遇到危险的人,抑或是抢救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属于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之利益所进行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只不过这无因管理行为因其发生的场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特
8、殊的规范进行调整。本条以“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一方面,以“紧急”一词作为修饰,能够突显此类行为通常具有的特点;另一方面,鉴于见义勇为一词因其所蕴含的强烈道德色彩而掩盖了行为本身的特质,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更着重于突出此类行为在司法视角上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其中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更为严谨的法律概念。“紧急救助行为”与“见义勇为”的概念一样,都存在一个重要缺陷难以涵盖本条所欲针对的行为的前提要件,即实施该行为的人首先必须是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实施救助义务的人。也就是说,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应构成本条所称的“紧急救助行为”,从而可以免于其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紧急救助行为的紧
9、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三(一)行为人自愿 本条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自愿。所谓的自愿,是指救助人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自愿。所谓救助人自愿,并非法律上的主观要件,而是将行为人自愿作为本条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原因 一是符合本条规范的目的。本条意在鼓励人们救人于危难之中的价值观,自愿是此种价值观的必备要素。二是在负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场合下,行为人实施救助是其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不履行此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具有免责正当性。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