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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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0 年年国开国开( (电大电大) )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 题及答案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 A.犯罪嫌疑人 B.罪犯 C.犯罪分子 D.被告人 2.侦查人员或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 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 A.调查笔录 B.庭审笔录 C.评议笔录 D.讯问笔录 3.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也包括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和(A)。 A.司法机关 B.事业机关 C.立法机关 D.党委机关 4.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
2、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使 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是(B)。 A.立案、破案文书 B.侦查文书 C.预审文书 D.强制措施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使用的规范称呼是(C)。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被不起诉人 D.人犯 6.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A)。 A.判决书和裁定书 B.裁定书 C.判决书和决定书 D.判决书 二、简答题 7.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功用。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 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 关法律
3、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 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 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 8.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 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 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 审理案件提供了有
4、利条件。 因此律师制作实务文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 义。 9.简述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我国现行的公证申请书有两种形式,即文字形式和表格形式。 三、写作主题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起诉书。 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 年 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 2016 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 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月日
5、制作了2016年的第 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 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 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 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 年 12 月 13 日 23 时许, 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 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 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 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 1 部、人民币 1200 元。后又到 被害人
6、邓杰夫妇的住处,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 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 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 30 分许,被害人邓杰 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 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 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 1 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 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 1 辆和仓库内的 10235 公斤铜线搬上货车, 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015 年 12 月 16 日和 18 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 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 184
7、900 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第二次销赃得款人 民币 149898 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 5 万元,余款人民币 99898 元 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 年 12 月 17 日,陈晓将赃 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 176352 元,转账 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 511150 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 人民币 105000 元,吴军分得赃款人民币 75000 元,余下赃款 33 万余 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 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 2016 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 逮捕, 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并缴获赃物黑色 iphone4
8、 手机 1 台、 步步高牌手机 1 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民币 5370 元、 扣押陈晓人民币 2400 元、扣押吴军人民币 5000 元、扣押孔严的中国 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57230 元、 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42262. 59 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 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的情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 据,证实销赃的情况;(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片,证实扣 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 录;(7)鉴定结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 况 I(
9、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当事人基本情况: 林佳,男,26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族, 小学文化程度, 省市人, 住省市路号。 陈晓,男,27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族, 初中文化程度, 省市人, 住省市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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