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解释实验: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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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 解释 实验 司法 判断 五个 思维 步骤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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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解释实验指导-1: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案例:鱼塘案丰收渔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发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在2003年7月31日前收购原告一号池塘养殖的鱼10000斤左右,具体数量以当时打捞所得为准,被告自行打捞,双方当场核定数量。单价每斤2元。货款于交货后10日一次付清。2002年11月,原告按照数量放养所需鱼苗,并正常养殖。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捞,被告称没有时间。7月31日和8月2日两次催促后,被告仍称没有时间打捞。双方没有约定新的日期。8月2日夜大雨,发生洪水。原告管理员因醉酒没有及时
2、开闸泄洪,鱼塘堤岸跨塌。中心法律问题:原告:丰收渔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发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赔偿水产损失20000元是否成立?1、找法-顺向分析1、原告与被告都是依法注册的公司与法人。2、双方于2002年10月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3、原告按照放养规律放养了所需鱼苗,并正常养殖,这是它履行合同义务必需的行为,也表明它可以按时供应10000斤鱼,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找法-顺向分析(2)4、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捞,这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被告的拒绝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的期限义务。5、7月31日,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根据
3、合同的期限义务不应该拒绝。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理由拒绝打捞,是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找法-顺向分析(3)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继续履行包括进行打捞和支付价款。找法-顺向分析(4)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找法-顺向分析(5)合同法(60-2)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1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
4、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找法-顺向分析(6)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方主张的证明结构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价款(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根据143条,标的物灭失风险由
5、被告承担,因此,原告不需要再履行支付货物的义务。(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被告方抗辩的证明结构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本应该继续履行。但是,原告违反合同法60条,没有履行协助义务,也违反119条,没有防止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据此,标的物灭失的损失不是143条规定的“风险”,被告不需要承担。根据94条1款,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应当解除。因此被告不需要继续支付价款。2、发现的法律模糊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1、合同法(、合同法(60)附随义务的)附随义务的“协助协助”是否包括在是否包括在本案情形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发生本案情形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
6、止损失发生的义务?(外延型模糊)的义务?(外延型模糊)2、合同法(、合同法(143)的)的“风险风险”是否包含本案中的标是否包含本案中的标的物损失?的物损失?(外延型模糊)(外延型模糊)3、本案中原告的情形是否是合同法(、本案中原告的情形是否是合同法(119)规定的)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外延型(外延型模糊)模糊)2、发现法律漏洞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4、如果,合同法(、如果,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在本案情形)附随义务包括在本案情形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违
7、反这一义务时,卖方应该对交易损失承担怎样的违反这一义务时,卖方应该对交易损失承担怎样的责任?(明显漏洞)责任?(明显漏洞)5、如果问题、如果问题2、3都是肯定性回答,其造成的法律都是肯定性回答,其造成的法律冲突怎么解决冲突怎么解决原被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冲原被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冲突型漏洞)突型漏洞)3、确定焦点上述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两个焦点问题:1、本案中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在遇到意外灾害时,有没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的物灭失的义务?2、违反这一义务时,卖方是否应该对标的物的损失负全部或部分责任?4、进行裁判解释(判词语气)合议庭的法官一致认为,如果认定原告没有防止损失发生的义务,
8、可以对货物的损失坐视不管,显然不合乎自然常理,并且损坏财产利用的效率,不利于建立认真对待财产的激励机制。因此本庭判定:本案原告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义务。(焦点1)进行裁判解释(2)既然在被告违约之后,原告有义务进行适当的管理,防止损失发生。现在原告没有正确履行这一义务,损失已经发生了,原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判定:原告没有进行适当管理,丧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那么被告违约就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对违约行为的放纵,也违背合同法强调合同必须信守的立法意图。(意图解释)进行裁判解释(3)-效应分析适当的方案是:让违约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疏忽管理的一方承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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