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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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认识 错误 讲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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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v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v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法学)v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v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v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v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
2、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原理)二、法律认识错误v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v(一)假想的犯罪v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v(二)假想的不犯罪v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犯罪。v(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v比如误
3、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可能科处死刑。v此外,还有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v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v(一)对象错误对象错误v也称客体错误客体错误。行为人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v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
4、犯罪既遂的成立。v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三、事实认识错误 v(二)手段错误手段错误v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
5、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人未遂。v(三)打击错误打击错误v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行为本身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v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v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v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
6、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真实疑案v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
7、当即逼迫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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