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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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0 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法学本科法律文书 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2020 年 1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强、王东、 张湘依法组成合议庭,张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潘东诉 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 件审理终结后: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法民初字第 44 号 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区小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 害抚慰
2、金共计人民币 5 万元;二、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区小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潘东承担人民 币元,小学承担人民币元。 具体案情如下:潘东系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年月 日下午,体育教师章文秀组织学生进行跳绳项目的考试,地点为 学校的新教学楼(名为“笃行楼”)前面约十米的空地上,方式为按照 教案计划分组轮流进行,潘东属于第三组成员。第一组、第三组成员 的考试完毕后,被安排在旁边进行跳绳、跳皮筋等项目的自由活动, 教师继续对第二组、第四组成员进行跳绳考试。在自由
3、活动期间,潘 东以及其他几名男同学擅自跑人“笃行楼”内,攀爬楼梯墙壁上的一 处类似窗口的、直接通往外界的空口玩耍。后潘东不慎摔下,当即被 送人市区中医院住院治疗 13 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 嘴骨折;2、左桡骨近端干骺端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为 “门诊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 万元。出院后,潘东又 多次至该医院进行后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036 元,20 年月日, 小学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潘东的伤残等 级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评定潘东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以上事实,有潘东提交的人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费收
4、据、司法鉴定书、电话录音,小学提交的建筑标准、证人证言等 证据为证,经过了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潘东诉称,自己就读于小学。20年月日下午上 体育课时,进行体育考试,在男生考完试后,进行女生考试,体育老 师于是叫男生自由活动, 自己与其他几个男同学一起去到新教学楼处 玩。该教学楼楼梯口处有一窗户,没有窗框和窗页,离地也只有一米 左右,自己与几个同学爬该窗台玩,因不小心,跌落在窗户外面,跌 伤左肘部。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小学委托司法鉴定 检验鉴定, 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自己曾与小学协商赔偿事宜, 但没有达成协议,为此于 20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起 诉讼, 请法院依法判令小学向自己支付医药费、
5、 住院期间伙食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及误工费合计人民币 17 万元。 小学辩称,潘东受伤,自己没有错,损害后果只能由潘东的 监护人承担。 区法院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本身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 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潘东的受伤后果承 担 30%的法律责任。潘东本人,上课时没有遵守课堂纪律,不按照老 师的 教学安排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规定的活动项目,出于贪玩的心理 擅自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伤害后 果的主要原
6、因,监护人应当承担 70%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潘东,男,汉族,20年 1 月 5 日生,身 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 区路 39 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 岁,公 司员工, 住址同潘东, 小学, 地址: 市区宝安新村 1 栋。 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 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7、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 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 10 分)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 (2)案号。应当写明:(20)法民初字第 44 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潘东,男,20年 1 月 5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 址省市区路 39 号。 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 男,37 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被告小学。法定代表 人:张红,校长。地址:市区宝安新村 1
8、 栋。(4 分)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潘东诉区小学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年月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35 分) (1)事实。 应当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以“原告诉称、被告辨 称、本院经审理查明”引出。(20 分) (2)理由。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0 分) (3)判决结果。应当写明: 区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 民币 5 万
9、元。 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区小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尾部(共 5 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 (2)交代上诉权。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写明年月日。 (5)书记员署名。 2019 年 7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刑事自诉状。 20年月日,李冰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追究王虎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案情如下:王虎与李冰是大学同学;20年大学毕业后, 王虎与李冰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
10、尚好,并生有子女各 一名。20年起,王虎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李冰知道后,曾多次 向王虎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王虎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李冰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 裂症(有医院证明)。 王虎为了达到与李冰离婚、 与张莉结婚的目的, 便对李冰在精神、 肉体上加以虐待。 20年, 王虎假借为李冰治病, 在夜间使用暴力, 强行往李冰嘴里灌砒霜,企图置李冰于死地。由于李冰紧咬牙关,王 虎的阴谋才未得逞, 却造成了李冰舌尖糜烂、 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 (邻 居李霞可证明)。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王虎又对李冰下毒 手,用剪刀狠扎李冰。因李冰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
11、尖攥住,邻 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李冰才幸免于难。但李冰右手被王虎扎伤 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 年 3 月,王虎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 7 月日,王 虎进家后突然把李冰捆住送精神病院, 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 走。李冰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 证据情况: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一份。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冰,女,32 岁,汉族,市公司员 工,住市区路号。王虎,男,35 岁,汉族, 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 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
12、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 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自诉人李冰,女,32 岁,汉 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被告人王 虎,男,35 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案由:虐待家庭成员。诉讼请 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2)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理由 部分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 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 阐明起诉理由。 (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
13、据的名称、来源。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应当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签名盖章。应当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制作文书的年 月日。 (3)附项。应当写明刑事自诉状副本份数、所附证据情况。 2019 年 1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 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 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 萍担任书记
14、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 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 O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 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三)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退还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元,并支付违约 金 1,376 元;(四)本案仲裁费 12,929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 被申请人承担。
15、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及上 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2014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 225,772 元购买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 定: “若交房后 360 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 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 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 225,772 元,并于 2014 年 12 月.23 日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
16、了 11,412 元地产税。被申 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后已经超过 交房日期 360 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 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 两证,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致使申请人 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补充 条款的约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 违约 金。具体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17、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 请人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 申请人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元,并按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金。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14 年 11 月 9 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5 年 4 月 8 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 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 延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 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 后 360 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被申请人 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 前,不可
18、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已经提 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 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 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本案, 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证据, 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 法有效。关于被申请人逾期办证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问题, 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申请人 开发的区街项目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已经和业主发生了纠纷, 其可以
19、预见该项目的办证可能延期。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无法及时办 证是因为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条款中 的约定: 若交房后 360 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 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 房,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支付违约金。 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申请人交付商铺后, 至今未能给申请人办理两证,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申请 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 故申 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商品房买卖
20、合同正当合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石宇,男,汉族,1972 年 8 月 23 日 生,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被申请人房 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大厦 13 楼。法定 代表人沈正,所长。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是:(2017)裁字第 43 号。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7)裁字第 43 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石宇,男,1972 年 8 月 23 日生,汉族,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 被申请火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 大厦 13 楼
21、。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 (4)引言。应当写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字与被申请 人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受 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 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案情。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事实。 (2)仲裁庭意见。 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1)裁决书的效力。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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