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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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 2020 国家 开放 大学 电大 专科 经济 法学 论述题 题库 答案 试卷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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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0 年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 库及答案(试卷号: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2096) 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 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 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经 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 的作用。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 分)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 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
2、 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 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 还调整经济 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 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 系。(1 分) (2)主体构成不同。(2 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 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1 分) (3)主旨思想不同。(2 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 “社会责任本位”。(1 分) (4)调整手段不完全
3、相同。(2 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 法则实行综合调整。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 分) 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 (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 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2 分) (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 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 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 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 的内容,对两类行为
4、进行综合规制。(3 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是: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 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 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 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立足于营造 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3 分)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 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 公
5、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主要保护竞争者。 (3 分)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的是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 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3 分) 3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 益性原则 9(3 分)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分)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2 分)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 收回贷款的原则;(2 分)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6、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原则;(2 分)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2 分) 4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差异。 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 的关系, 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 (4 分)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 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 避免在现 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5 分)这种方式 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 而法律的相关条款 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
7、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 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 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5 分) 5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 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40 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 分)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4 分)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 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4 分)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问是否存在 过错,也不问是
8、否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1 分) 7.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 系,是属于第一性的。(2 分)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 为经济法律关系。(2 分)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 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 第二性的。 (3 分)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 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客观物质基础。(3 分)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 生物, 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
9、式整顿、 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 (2 分)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 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2 分) 8. 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 分) 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 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 分) 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1 分)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2 分) 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 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
10、1 分)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 利润和承担责任, 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 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 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2 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 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等事项。(1 分)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2 分)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 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 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不得危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 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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